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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作品。
内容简介
全书共十一章,包括诉权保护、职权审查、证据审查、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法律解释方法及其运用等。
作者简介
作者王振宇,1968年6月生,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高级法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中国行政审判案例》副主编、编辑部主任。1991年参加工作,1997年到最高人民法院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多年来办理了大量重大疑难行政案件。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起草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课题各1项,均已结项。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成员,参与起草了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结合审判工作为国家法律制定和各级行政立法提供了大量咨询意见。主要学术成果有学术论文50余篇,参与编写著作、专业书籍7部。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序一
序二
第一章 行政诉讼类型化: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新思路
第一节 行政诉讼制度的缺陷及行政诉讼类型化思路的引进
第二节 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助于形成无漏洞的权利救济机制
第三节 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助于更好地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节 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第五节 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助于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节 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弊端之克服
第七节 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基本构想
第二章 诉讼门槛之变迁(一):受案范围
第一节 受案范围基准的发展演化
一、“单方行为”之要件应当去除
二、“处理行为”之要件应当保留
三、“主权性”仍是最核心要件
四、“具体事件的处理”之要件保留
五、“外部直接法律效果”之要件可以适用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权利范围的发展演化
一、涉及劳动权的案件
二、涉及公民从事特定职业资格、资质的案件
三、涉及受教育权的案件
四、涉及知情权的案件
第三节 肯定范围的发展演化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四、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
六、发放抚恤金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八、兜底条款
九、弹性条款
第四节 否定范围的发展演化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的行为
四、终局裁决行为
五、刑事侦查行为
六、行政调解和仲裁
七、行政指导
八、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相对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十、司法协助行为
十一、受司法羁束的行政行为
十二、私人行为
第三章 诉讼门槛之变迁(二):当事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原告资格标准和范围的变迁
二、原告资格标准之界定
三、司法解释明确认可的原告
四、涉组织体行政案件的原告范围
五、原告资格的转移
六、诉讼代表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基本条件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三、被告的变更和追加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中的其他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
二、诉讼权利
三、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 诉讼门槛之变迁(三):起诉期限、管辖、复议前置、撤诉
第一节 起诉期限
一、《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之缺憾
二、起算点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到“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之日”
三、诉权相对有效期
四、错误告知
五、诉权相对有效期新旧规定之衔接
六、诉权绝对有效期
七、三种期限之间的关系
八、起诉《若干解释》施行前的行政行为可否适用诉权绝对有效期之规定
九、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时间
十、知道行为内容不知道侵害
十一、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第二节 管辖
一、基本形态: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的原则:两便原则
三、地域管辖中方便审判原则的体现
四、地域管辖中方便诉讼原则的体现
五、管辖权争议及其解决
六、级别管辖的原则
七、级别管辖中就地解决纠纷原则的体现
八、级别管辖中按能力分配审判权原则的体现
九、管辖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管辖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异地管辖和提级管辖
第三节 复议前置
一、我国行政诉讼不实行复议前置原则
二、保障当事人选择权的司法政策
三、保障选择权的底线
第四节 撤诉
一、自行撤诉与诉权保护
二、原告同意撤诉与诉权保护
三、协调机制的引入
四、《撤诉规定》的主要内容
五、《撤诉规定》适用若干疑难问题
第五章 职权审查的主要标准
第一节 授权规范的可用性
一、有无授权规范
二、授权是否足够明确
三、授权规范与上位法是否一致
第二节 执法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法定资格
一、有无事项管辖权
二、有无级别管辖权
三、有无地域管辖权
第三节 是否逾越权界
一、执法对象是否正确
二、执法条件和时机是否成熟
三、是否超出种类范围和幅度
第六章 证据审查的基本方法
第一节 举证
一、举证责任是证据审查的发动机制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因待证事实而异
三、诉权事实的举证责任
四、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实的举证责任
五、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实举证的若干疑难问题
六、行政赔偿责任事实的举证
七、诉讼事实的举证
八、举证期限及其法律后果
九、补充证据
十、举证要求因证据种类之不同而异
十一、书证之概念及举证之要求
十二、物证之概念及举证之要求
十三、视听资料之概念及举证之要求
十四、证人证言之概念及举证之要求
十五、当事人陈述之概念及举证之要求
十六、鉴定结论之概念及举证之要求
十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之概念及举证之要求
十八、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十九、证据保全
第二节 质证
一、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之被告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三、三种证据不宜公开质证
四、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如何质证
五、质证的内容和方式
六、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质证
七、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八、证人资格
九、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十、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要求
十一、鉴定人和专业人员出庭
十二、何谓“新证据”
第三节 认证
一、认证的方式、方法和目标
二、证据关联性的判断
三、证据合法性的判断
四、暗访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判断
五、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可分为两个阶段
六、证据真实性瑕疵的不利后果
七、单一判断
八、综合判断
九、最佳证据规则
十、自认规则
十一、司法认知和事实推定
十二、证明标准
第七章 法律规范的寻找和选择
第一节 法律规范的寻找
一、找法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二、体系观点是找法的指南
三、事实和问题是找法的动力之源
四、让找法更便捷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选择
一、如何界定法律规范的不一致
二、法律规范不一致的选择适用规则
三、法律位阶的识别
四、竞合
五、并行适用
第八章 法律解释方法和规则在行政审判中的应用
第一节 概述
一、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场合和步骤
二、法律解释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节 归类及其对应的狭义解释方法
一、文义解释
二、体系解释
三、法意解释
四、目的解释
五、社会学解释
第三节 不确定法律概念之具体化
第四节 法律漏洞填补及其限制
一、目的性扩张方法的运用
二、目的性限缩方法的运用
三、类推适用方法的运用
四、当然解释方法的运用
五、创造性补充方法的运用
第九章 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
第一节 司法审查尺度的演变
一、法律对行政的程序约束
二、行政程序法的发展
三、司法审查尺度的演变
第二节 可作为司法审查依据的法
一、法的范围
二、对程序规则可适用性的审查
三、法律原则的运用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基本内容
一、是否遗漏必要的步骤
二、是否任意增加步骤
三、顺序是否颠倒
四、是否采取了合法正当的方式
五、形式要件是否具备
六、是否履行了说明理由义务
七、是否遵循办事期限
八、是否侵犯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九、行政机关是否妥善履行程序义务
十、是否依法回避
第四节 程序违法的认定:违反法定程序还是程序瑕疵
一、外部程序还是内部程序
二、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
三、羁束性程序与裁量性程序
四、有利处分还是不利处分
五、比较哪种利益更值得保护(利益衡量)
第五节 处理方式
一、判决
二、司法建议
第六节 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行政程序法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行政程序法使行政行为真正有法可依
三、行政程序法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保障机制
四、制定行政程序法可以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章 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
第一节 行政裁量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行为的哪些环节可能出现行政裁量问题
二、在哪些法律规范中可能出现行政裁量
三、法律规范的缺失与行政裁量
第二节 合理性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
第三节 审查标准一:目的是否正当
一、法律目的的确认
二、确认行为目的
三、合法目的与非法目的的混合
第四节 审查标准二: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一、适当性原则
二、必要性原则
三、均衡性原则
四、比例原则的运用状况
第五节 审查标准三:是否遵循先例
一、对“遵循”的理解
二、对“先例”的理解
第六节 审查标准四:是否平等对待当事人
一、基本含义
二、适用
第七节 审查标准五:考虑是否正当
一、在法律规定中寻找
二、到事理中寻找
三、到情理中寻找
第八节 审查标准六:是否忽视了应受保护的利益
一、如何识别应受保护的利益
二、如何应对法律本身的缺陷
第九节 审查标准七:事实认定是否合理
一、证明标准与事实裁量
二、事理、情理及利益衡量
第十节 审查标准八: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是否适当
一、运用解释性规范
二、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和规则
第十一节 审查标准九:程序裁量是否合理
一、期限的裁量
二、行为方式的裁量
第十二节 审查标准十:结果裁量是否合理
一、是否作为的裁量
二、如何作为的裁量
第十三节 司法审查的尺度:基本合理
一、确定概念还是不确定概念
二、授权行政行为还是侵益行政行为
三、专业性问题
四、紧急行为
五、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性
第十四节 审查行政自由裁量需要完善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义务
二、法官的解释法律之权
三、行政判例的指导作用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裁判
第一节 维持判决
一、维持判决的由来
二、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
三、维持判决的既判力
四、维持判决已无存在之必要
第二节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一、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别
二、判决形式的法律依据
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的情形
四、既判力
第三节 撤销判决
一、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
二、撤销判决的既判力
三、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
四、判决重作
五、对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理解
六、撤销判决的善后处理问题
第四节 确认判决
一、确认判决的由来
二、确认判决的种类及适用情形
三、既判力
第五节 履责判决
一、履责判决的适用条件
二、履责判决的既判力
三、判决重作和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问题
第六节 变更判决
一、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
二、变更判决的既判力
三、关于变更判决的权力界限问题
第七节 关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有关问题
第八节 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第九节 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的适用条件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十节 关于行政裁判对法律依据的引用问题
一、作为裁判依据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应当引用
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引用
第十二章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及处理
第一节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类型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
第二节 两种争议交织所产生的问题
一、如何保持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的一致性
二、行政审判中能否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作出判断
三、判断风险如何避免
四、法律规则不付实用如何应对
第三节 解决方案之探讨
一、建议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二、审理次序问题
三、明确当事人不提起民事诉讼时的处理规则
四、赔偿责任交叉的分担规则
五、裁判方式应当适当改造
六、加强诉讼指导
七、加强法院内部的沟通
第十三章 行政许可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识别
一、为什么司法解释对行政许可的识别标准未做规定
二、识别步骤一:以基本要件作为判断依据
三、识别步骤二:以法定类型为判断依据
四、其他判断依据
五、若干疑难情形辨析
第二节 可诉性问题
一、延续行为
二、查询行为
三、程序行为
四、初审行为和批准行为
五、搭售行为和不当要求
六、因前置行为被撤销而再次起诉
七、当事人只诉颁证行为,如何确定诉讼标的
八、委托行为
第三节 当事人
一、申请人起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原告资格
二、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三、债权人的原告资格
四、消费者的原告资格
五、举报人的原告资格
六、查询申请人的原告资格
七、听证程序参加人的原告资格
八、原告资格的承继和丧失
九、多阶段行政许可行为的被告
十、统一办理许可的被告
十一、委托机关的诉讼地位
第四节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行政许可行为的案件裁判后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否再行起诉
二、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三、对“涉及不动产”的理解
四、知道被诉行政许可行为但不知自己受损
五、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起算
第五节 审理
一、不作为事实的证明
二、前置行政行为的连带审查
三、被告怠于举证及其处理
四、行政许可延续和变更是否需要听证
五、案卷排他性原则的运用
六、对案卷内证据的审查
七、行政许可法的优先适用
八、行政机关处理期间法律发生变更
九、法律规定不明确时的公益考量
十、行政许可的有效范围
十一、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指定下级行政机关初审
十二、行政许可审批权和监督检查权分离
十三、撤回、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区别
十四、是否任何行政许可都可以进行定期检验
十五、无资质的组织兼并或者与有资质的组织合并后资质可否延续
十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十七、行政许可审查和办理方式
十八、批准权竞合
十九、相关行政机关对是否属于多阶段行政许可认识不一致
第六节 判决及其他处理
一、行政许可行为的瑕疵痊愈
二、行政许可行为不符合程序规定
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材料不实
四、不予许可案件中法院能否对是否可以准予许可作出判断
五、申请人拒绝补正材料而不予许可
六、查询权案件
七、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后行政机关可否依申请重新发证
八、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被撤销是否自动恢复原许可
第七节 行政许可赔偿
一、可赔偿的损失
二、相当因果关系
三、共同侵权的行政赔偿份额
四、混合过错行政赔偿责任份额
五、行政机关已尽审查职责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第八节 行政许可补偿
一、行政补偿诉讼类型的出现
二、行政补偿诉讼的起诉时机
三、超过有效期的行政许可是否需要补偿
四、行政补偿标准
五、行政补偿能否适用调解
六、人民法院能否变更补偿数额
第十四章 房屋登记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第一节 房屋登记行为的可诉性
一、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之辩
二、房屋登记行为及其可诉性
三、根据有权机关的法律文书所为的房屋登记行为不可诉
四、换证、补证及更新登记簿的行为不可诉
五、历史遗留问题
六、房屋灭失不影响房屋登记的可诉性
七、登记机构改变房屋登记行为不影响其可诉性
八、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不影响房屋登记行为的可诉性
第二节 原告资格
一、债权人起诉转移登记的资格
二、房屋连续转移登记
三、相邻权人
四、承租人、按份共有人起诉转移登记的资格
五、继承人、共同共有权人起诉转移登记的资格
六、公用设施登记的诉讼
七、查询人的原告资格
八、原告资格的判断时点
第三节 起诉与受理
一、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管辖
三、房产受让人作为相邻权人诉房屋初始登记的起诉期限
四、民行交叉及其处理
第四节 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一、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二、审查基准时
三、对登记结果正确性的审查
四、对登记机构尽责情况的审查
五、对复印件、复制件的审查
六、若干法律难题
第五节 判决和赔偿
一、房屋登记行为合法
二、登记结果正确但登记机构未尽审核职责
三、部分撤销判决
四、登记结果错误且登记机构未尽审核职责
五、登记结果错误但登记机构已尽审核职责
六、登记结果不确定而登记机构已尽审核职责
七、登记结果不确定但登记机构未尽审核职责
八、房屋登记原因行为违法的,如何下判
九、测绘报告、评估报告、公证书错误导致登记结果错误
十、多因一果情况下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十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件的判决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积极不作为案件的判决
一、第一款:应当公开而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信息的判决方式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第二款:对存在内容或者形式不当的信息公开行为的判决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第三款:对不予公开可区分处理信息行为的判决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第四款:不予更正信息记录案件的判决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消极不作为案件的判决
一、概括判决
二、具体判决
词条索引
参考文献
后记
行政诉讼制度研究是2012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作者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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