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条文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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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深度学习、了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用释义读本

内容简介

本书对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逐条进行了释义,是学习了解固废法条文的官方解读读本,其后还附录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法规规章文件、立法资料以及修订前后法律文本的对照,方便读者查询使用。

作者简介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承担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等基本制度,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归口管理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等职责。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全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相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绿色发展】

第四条 【防治原则】

第五条 【污染担责】

第六条 【垃圾分类制度原则】

第七条 【地方责任】

第八条 【政府职责】

第九条 【部门分工】

第十条 【科技支撑】

第十一条 【宣教科普】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规划】

第十四条 【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综合利用标准】

第十六条 【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项目环评】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固体废物倾倒堆放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设施建设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进境】

第二十四条 【零进口】

第二十五条 【海关委托鉴别】

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八条 【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 【信息发布】

第三十条 【人大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众举报】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二条 【污染环境防治职责】

第三十三条 【限期淘汰制度】

第三十四条 【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污染防治规划】

第三十六条 【产生者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委托和受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八条 【强制清洁生产】

第三十九条 【排污许可制度】

第四十条 【贮存处置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产生单位责任变更】

第四十二条 【矿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三条 【垃圾分类政府基本职责分工】

第四十四条 【改进燃料结构和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

第四十六条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七条 【生活垃圾有关规范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组织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生活垃圾产生者义务】

第五十条 【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 【公共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义务】

第五十二条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义务】

第五十三条 【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五十四条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物质要求】

第五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要求】

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监测】

第五十七条 【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五十九条 【地方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条 【地方政府职责】

第六十一条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第六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义务】

第六十四条 【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第六十五条 【农业固体废物产生者义务】

第六十六条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第六十七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污染防止】

第六十八条 【防止过度包装】

第六十九条 【禁止、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七十条 【一次性用品】

第七十一条 【安全处理污泥】

第七十二条 【禁止擅自处置污泥】

第七十三条 【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十四条 【适用范围】

第七十五条 【名录和分级管理】

第七十六条 【集中处置设施规划】

第七十七条 【识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单位要求】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单位要求】

第八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一条 【分类和限期贮存制度】

第八十二条 【危险废物转移】

第八十三条 【危险废物运输】

第八十四条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

第八十五条 【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十六条 【危险废物事故企业报告】

第八十七条 【危险废物事故政府报告】

第八十八条 【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

第八十九条 【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

第九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二条 【规划统筹】

第九十三条 【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九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联合攻关研究开发】

第九十五条 【资金安排】

第九十六条 【社会力量】

第九十七条 【绿色金融】

第九十八条 【税收优惠】

第九十九条 【责任保险】

第一百条 【鼓励购买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固体废物信息公开、监测、转移等管理要求及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未遵守禁止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畜禽养殖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用后未按照规定封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活垃圾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危险废物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拒不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拘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益诉讼】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第一百二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名词解释】

第一百二十五条 【液态废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条文释解是2020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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