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精选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高度概括法院裁判观点以指导司法实践,案例集中反应律师代理方法与法官思路。
内容简介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既有很强的实务指导价值,也有极高的研究价值,已为法律界所公认。鉴于此,本书精选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来代理并胜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涵盖合同、知识产权、票据管辖权异议和执行等案由,并在充分解读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文的基础上,从个案中抽象出可适用于相同类型案件的裁判观点,借此可以帮助读者领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中运用的裁判方法、体现的裁判尺度、蕴涵的裁判价值。
作者简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成立较早、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2015年,大成与DENTONS实现合并,联合打造全球著名律师事务所。
现大成在国内外拥有10000余名执业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服务超过70个国家和地区,业务遍及亚洲、北美洲、欧洲、非洲、大洋洲、南美洲。大成始终秉承“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大成”的核心文化理念,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序
一 合同纠纷
(一) 买卖合同
“低卖高买”的交易中, 可认定双方实质为融资借款关系
未订立买卖合同时确定买卖关系的主体, 需结合买卖过程中形成的证据综合认定
委托运输合同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约定收取的代发费用应指发运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明确列明的费用种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行为人代表公司参加投标、签订合同等行为可视为表见代理中的表见外观
当事人在外国法院及他案中所作的陈述不能当然地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需要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违约金的调整应兼顾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实际损失等,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二) 股权转让合同
对争议的合同条款进行解读时, 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实质性解释
控股股东以个人名义从事与公司有关的商行为属于代表行为,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三)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之间关于税款是否扣除的争议, 直接关系到双方之间的工程款项数额, 法院判决扣减税款并非以审判权代替行政管理权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的预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管辖权阶段对证据的形式审查阶段应以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准而非合同标的额
合同无效后的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独立于原合同
法院可由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本案的有关事实
(四) 借贷合同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 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还有代表权, 不应仅凭工商登记来认定, 还应审查公司是否仍由行为人实际控制经营、是否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等
各自独立的公司, 一方通过资产转让取得另一方的资产, 不应认定为转移资产恶意逃债
(五) 债权转让合同
应收账款出质后, 不得转让, 但债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代表行为无效不意味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效
(六) 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纠纷中, 应收账款债务人不能以基础债权虚假为由抗辩保理人
(七) 租赁合同
合同解除后补偿款的支付应属双方解除合同后需实际履行各自义务的后续事项, 不影响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事实成立
(八) 复合型合同
因信托财产发生变动而形成之新的形态的财产仍归属于信托财产, 但不能由此将所有涉及信托财产的合同一概认定为信托合同
法院判决在驳回当事人以违约为由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同时, 将当事人根据合同应当返还的款项一并在案件中作出处理并未超出案件的审理范围
二、 知识产权纠纷
涉及方法专利的民事侵权诉讼中, 实施被诉侵权方法的证据材料通常由被诉侵权人控制或者保存, 专利权人依法提出证据保全, 法院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若要求保护色彩, 须在简要说明中明确声明, 未说明的不予保护
在商标近似性判断的过程中, 具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特定历史背景, 可以作为确定两商标能否善意共存的考量因素之一
三 票据纠纷
记载的出票日期可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而事后予以补记
四 管辖权异议纠纷
经过初步审查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的情形下, 人民法院不应依据该两项诉讼请求的标的额的总额确定管辖法院
五 执行纠纷
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 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 且应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
申请人主张涉案标的物应归其所有, 属于案外人对于被执行标的物提出的能够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 符合法律规定的案外人异议情形
主合同超出仲裁范围的, 包括从合同的整个仲裁裁决都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裁判文书精粹与观点梳理是2019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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