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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我国已故著名法学家谢怀栻先生的代表作之一。本书为第一卷。
内容简介
本书是我国已故著名法学家、民法学泰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与终身教授谢怀栻先生生前关于民法总则的相关论述及立法建议,书中所收论文多为谢老生前颇有影响的著述,经张谷教授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的体系加以编排,集中展现了作者在民法总则方面的心得。
作者简介
作者谢怀栻(1919-2003),湖北省枣阳县人。1938年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1942年毕业。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1951年到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工作,随后该院改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在该校哲学教研室工作。1979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于1988年退休。2002年被聘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谢怀栻先生生平
羊公碑尚在,读罢泪沾襟——谢怀栻先生的法学思想及其对我国民法事业的贡献
序言
写在《民法总则讲要》的前边
第一章 正确阐述《民法通则》以建立我国的民法学
一、前言
二、从《民法通则》第2条看我国民法的体系
三、《民法通则》第9条中的理论问题
四、《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定义
五、关于身份权
六、结语
第二章 论民事权利体系
一、前言
二、民事权利体系的演变情况
三、一个民事权利体系的概观
四、人格权
五、亲属权
六、财产权
七、知识产权
八、社员权
九、结语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权利能力
三、行为能力
四、住所
五、监护
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七、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八、个人合伙
第四章 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经济组织和经济组织法人
二、我国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征和种类
三、经济组织法人的成立
四、经济组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五、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与管理
六、经济组织法人的整理、变更和解散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五、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合同的订立
一、概述
二、要约
三、承诺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五、依照国家任务订立合同
六、格式条款
七、缔约责任
第七章 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意义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效力
三、时效期间
四、特殊法上的诉讼时效
附录:译文四篇
略论《德国民法典》及其世界影响
《瑞士民法典》的制定及其特色
德国民法中编纂法典的基本问题和当前的趋势
匈牙利民法典的修改
谢怀栻文集(第一卷):民法总则讲要是2023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谢怀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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