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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祥教授38篇刑法论文,涵盖犯罪、刑罚和刑法各论。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王志祥教授自2006年11月加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以来公开发表的38篇论文。按其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犯罪论,收录了10篇论文,其中涉及关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我国刑法典的轻罪化改造、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成立犯罪*低标准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从既遂标准的层次性理论看加重犯的既遂问题、海峡两岸犯罪停止形态立法比较、数额犯基本问题、数额加重犯基本问题、结果加重犯的构造以及结果加重犯未遂问题的论述。第二部分为刑罚论,收录了12篇论文,其中涉及关于后劳教时代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刑罚结构调整、死刑改革、死刑替代措施、终身自由刑制度的改革、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对罚金数额的影响、禁止令制度、减轻处罚制度、坦白从宽制度、行刑观念、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路径的论述。第三部分为刑法各论,收录了16篇论文,其中涉及关于高利放贷行为的刑法命运、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遗弃罪、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抢劫罪加重犯的既遂、诈骗罪基本犯的未遂、“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特征的界定、基本刑事政策视域下贿赂犯罪立法应然走向的论述。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论刑法第13条但书的功能
一、但书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一)对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之批评的回应
(二)但书在犯罪概念中发挥的作用
(三)犯罪概念中但书规定的必要性
二、但书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一)我国犯罪构成的体系性特征
(二)但书对犯罪构成实质解释的指导作用
三、但书与犯罪认定的关系
四、但书与犯罪停止形态的关系
(一)但书与犯罪既遂判断的关系
(二)但书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范围的关系
五、结语
论我国刑法典的轻罪化改造
一、“重罪重刑”式刑法典之流弊
(一)我国现行刑法典是一部“重罪重刑”式的刑法典
(二)内缩的犯罪圈与犯罪圈不断扩张的矛盾日益凸显
(三)刑罚过重与过度投入刑罚的恶性循环日渐升级
二、犯罪圈的轻罪化改造
(一)应对我国现行刑法典规定的犯罪圈进行扩张
(二)应对我国现行刑法典划定的犯罪圈作适当的轻罪化扩充
三、法定刑的轻刑化改造
(一)对法定刑刑种作轻刑化调整
(二)为部分具体犯罪增加轻刑的法定刑档次
形式和实质的解释论之争与犯罪论体系的选择
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混乱的战场
二、穿越迷雾——两类解释论之争的核心问题依然是犯罪论体系的选择
三、分层式逻辑判断还是平面式综合判断——德日犯罪论体系与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与取舍
(一)分层式逻辑判断是否可行——对德日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质疑
(二)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综合判断式犯罪构成体系的合理性
成立犯罪最低标准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之批判
一、“最低标准论”偷换了犯罪成立这一概念
(一)“最低标准论”将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对应的犯罪既遂形态排除在犯罪成立形态之外
(二)“最低标准论”将派生犯的成立排除在犯罪成立的范围之外
二、“最低标准论”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功能作了歪曲的理解
(一)“最低标准论”无法合理处理完成罪与未完成罪之间的关系
(二)“最低标准论”无法合理处理基本犯与派生犯之间的关系
三、“最低标准论”会导致基本犯的犯罪构成要件陷入无法确定的状态
四、“最低标准论”导致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与犯罪形态符合性评价被人为地割裂为两个独立的、前后衔接的步骤
五、结语
从既遂标准的层次性理论看加重犯的既遂问题
一、既遂标准的层次性理论之引入
二、既遂标准的层次性理论在加重犯既遂问题中的贯彻
三、既遂标准的层次性理论在不同类型加重犯的既遂问题中的展开
(一)既遂标准的层次性理论在结果加重犯的既遂问题中的展开
(二)既遂标准的层次性理论在数额加重犯既遂问题中的展开
(三)既遂标准的层次性理论在情节加重犯既遂问题中的展开
(四)既遂标准的层次性理论在包容加重犯既遂问题中的展开
四、结语
海峡两岸犯罪停止形态立法比较研究[1]
一、犯罪既遂的立法之比较
二、犯罪预备的立法之比较
三、犯罪未遂的立法之比较
四、犯罪中止的立法之比较
五、完善我国大陆犯罪停止形态的立法之建议
数额犯基本问题研究[1]
一、数额犯概念的界定
二、数额犯数额的性质
三、数额犯的既遂与未遂之区分
(一)理论分歧
(二)对于肯定说的评析
(三)对否定说的评析
(四)对折中说的评析
(五)与对数额认识的关系
数额加重犯基本问题研究[1]
一、数额加重犯的概念之辨正
二、数额加重犯的既遂与未遂之区分
三、数额加重犯未遂的认定与处罚
(一)数额加重犯未遂的认定
(二)数额加重犯未遂的处罚
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
一、基本犯罪
二、加重结果
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新论
一、加重结果未发生时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未遂问题
二、基本犯未遂时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未遂问题
三、结语
论后劳教时代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
一、三种替代措施观点之争及其评价
(一)三种替代措施观点之争
(二)对三种替代措施观点之争的评价
二、分流论正当性的根据
(一)构建严而不厉的法网的需要
(二)强化公民守法意识的需要
(三)理顺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四)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保障的需要
三、分流的具体方案
四、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相关剥夺人身权利措施的完善
(一)行政拘留
(二)收容教育
(三)收容教养、强制戒毒和强制医疗
刑罚配置结构调整论纲
一、调整死刑配置
二、调整自由刑的配置
(一)无期徒刑刑种的完善
(二)有期徒刑刑种的完善
(三)拘役刑刑种的废除
(四)管制刑刑种的完善
三、调整财产刑的配置
(一)扩大并完善罚金刑的配置
(二)废除没收财产刑
四、调整资格刑的配置
(一)完善资格刑的配置内容
(二)调整资格刑的配置范围
(三)优化资格刑的配置方式
五、协调罪种间的法定刑配置
(一)盲目的法定刑攀比问题
(二)罪种间法定刑幅度与其危害程度的协调性问题
(三)同一罪名下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法定刑的协调性问题
刑罚结构调整的反思与前瞻
一、死刑罪名的削减问题
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威慑力的强化问题
三、管制刑的完善问题
四、刑罚结构调整前瞻
死刑改革问题新思考[1]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制度的修改
二、对《刑法修正案(九)》中修改死刑规定的评价
(一)《刑法修正案(九)》中修改死刑规定的特点
(二)《刑法修正案(九)》中死刑修改规定存在的问题
三、对我国死刑改革的展望
(一)修改死刑适用的条件
(二)大幅度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三)在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同时同步废除暴力犯罪的死刑
(四)完善死缓制度,充分发挥其限制死刑实际执行的作用
(五)司法实践中转变重刑观念,控制死刑的实际适用
四、附论
死刑替代措施:一个需要警惕的刑法概念[1]
一、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之辨析
二、构建死刑替代措施的理论根据之辩驳
(一)完善我国刑罚结构不能成为死刑替代措施存在的根据
(二)削弱民众对于死刑废除的反对情绪不能成为死刑替代措施应当确立的依据
(三)其他国家废除死刑的立法经验不足以成为我国应当确立死刑替代措施的依据
三、死刑替代措施忽视人权保障的负面后果之警惕
四、结语
论我国终身自由刑制度的改革[1]
一、世界范围内终身自由刑制度的概况
二、我国终身刑制度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我国学界关于终身刑制度改革的主要建议
四、我国终身刑制度的改革路径
(一)我国不应引进绝对终身刑制度
(二)当前我国应当设立两套不同的相对终身刑制度
论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对罚金数额的影响
一、罚金数额影响因素的四种立法例
二、罚金数额的影响因素在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中的演变
三、我国刑法理论对罚金数额影响因素在认识上的分歧
四、对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在罚金数额确定过程中应然地位的分析
五、对“天价罚金”案中犯罪人财产状况对罚金数额影响问题的分析
六、结语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禁止令制度
一、关于禁止令制度的具体规定
二、禁止令制度增设的背景及其意义
(一)禁止令制度增设的背景
(二)禁止令制度增设的意义
三、禁止令制度解析
(一)禁止令的概念和性质
(二)禁止令的特征
(三)禁止令的类型
四、禁止令制度的适用
(一)禁止令的适用条件
(二)禁止令的提出
(三)禁止令的宣告
(四)禁止令的执行
(五)禁止令的解除
五、禁止令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层面:进一步细化、补充禁止令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观念层面:确立对禁止令制度的正确认识
(三)实务层面:全面协调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
减轻处罚制度立法再完善之探讨
一、减轻处罚制度修改的背景
(一)《刑法修正案(八)》第5条的立法背景
(二)《刑法修正案(八)》第9条的立法背景
二、对修改后的减轻处罚制度的评价
(一)减轻处罚量刑规则的增补:美中仍有不足
(二)自首和重大立功竞合情况下从宽处罚规定的删除:并非最佳选择
(三)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应改而未改
三、关于减轻处罚制度再完善之建言
(一)增补法定量刑幅度已经是最轻的一个量刑幅度以及仅具有单一量刑幅度这两种情形下减轻处罚的量刑规则
(二)进一步明确限制减轻处罚的幅度
(三)完善自首与重大立功情节竞合时的从宽处罚规定
(四)完善酌定减轻处罚制度
坦白从宽制度入刑的思考[1]
一、坦白从宽制度入刑的背景
二、坦白从宽制度入刑的正当性分析
三、坦白从宽制度入刑规定的内涵之解析
(一)坦白的主体、阶段
(二)坦白成立的前提
(三)坦白的内容
(四)对坦白者的从宽处罚
四、坦白从宽制度入刑规定的司法适用
(一)被动归案的认定
(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
(三)坦白从宽处罚规定的适用
五、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范围的延伸性思考
论行刑观念之更新
一、确立假释优于减刑的行刑观念
二、逐步确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行刑观念
三、转变扭曲的报应观念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改革路径前瞻
一、世界范围内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状况及启示
(一)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率极低,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大量适用假释制度的现状形成鲜明对照
(二)我国相对较高的减刑适用率与极低的假释适用率形成鲜明的对比
(三)我国假释制度的行刑效果与减刑制度的行刑效果形成鲜明的对比
三、关于我国减刑制度存废主要学说的介评
四、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路径及理由
(一)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范围内假释制度具有减刑制度的全部功能
(二)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范围内假释制度与减刑制度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三)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范围内减刑制度与假释制度适用上的一致性决定了确立单一的假释制度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五、余论——对假释制度的改革应以累进处遇制的构建为基础
(一)构建累进处遇制必要性之分析
(二)我国累进处遇制的具体构建
论高利放贷行为的刑法命运
一、现行法律体系之疏漏——高利放贷行为法律规制的缺位
二、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对高利放贷行为应进行无罪化处理
(一)高利放贷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二)将高利放贷行为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符合该罪的立法精神
(三)将高利放贷行为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违背刑法的立法原意
三、高利放贷行为的立法发展前瞻——疏堵结合的高利放贷行为规制
(一)将民商事手段作为疏导高利放贷行为的主要手段
(二)将行政手段用作堵截超越合理的高利放贷活动利率上限的高利放贷行为的措施
(三)将刑事手段用作堵截超越合理的高利放贷活动利率上限的职业高利放贷行为的措施
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新论
一、“杀害被绑架人”的具体表现
(一)“杀害被绑架人”只能存在于非法控制人质阶段
(二)不法要求是否实现不影响“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
(三)对于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谎称被害人已被绑架以提出勒索巨额财物要求的情形,应予以区别对待
二、“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形态
三、被绑架人未死亡情形的处理
关于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罪名表述的思考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立法的演进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罪名表述的调整
三、“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罪名表述的调整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及其刑法意义
一、关于拐卖妇女罪犯罪客体的理论争议及评析
二、“人格尊严说”之提倡
(一)人格尊严是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人格利益,而且从法律的发展趋势来看,该种利益及对该种利益的保护都将是未来法律关注的重心
(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所体现的核心价值理念,也是人格权确认和保护的根本目的,对人格尊严予以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三)以人格尊严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既能实现条文之间的协调,又揭示和反映了本罪的本质特征
(四)以人格尊严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可以最大限度地拉近“剥削”与“出卖”之间的实质联系,有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
三、“人格尊严说”的刑法意义
(一)“人格尊严说”的立法意义
(二)“人格尊严说”的司法意义
拐卖妇女罪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新论
一、“奸淫”的范围
二、“奸淫”的时间
三、“奸淫”的对象
四、“奸淫”的主体
拐卖儿童罪中的“偷盗婴幼儿”新论
一、“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规定的渊源问题
二、“出卖目的”产生的时间问题
三、“偷盗”的界定问题
四、利用监护人无力监护而当面抱走婴幼儿的情形的认定问题
五、“婴幼儿”的界定问题
六、“偷盗婴幼儿”型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标准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罪六种加重情形的司法认定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司法认定
二、“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司法认定
三、“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司法认定
(一)“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司法认定
(二)“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司法认定
四、“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司法认定
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认定
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司法认定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一、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形态判断的实践检视
二、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形态判断标准的理论争议
三、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卖出为判断标准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决定了应将被害妇女、儿童实际卖出作为本罪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决定了应将出卖行为的完成作为本罪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
(三)只有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才能使本罪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上保持统一
(四)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行为犯和目的犯为由否定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本罪既遂形态判断标准的观点不具有合理性
(五)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本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并不影响司法实践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厉打击
遗弃罪构成要件的新思考
一、关于遗弃罪构成要件的两种观点
二、关于遗弃罪犯罪客体的理解
三、扶养关系成立范围的界定
四、结语
论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正当性
一、“侯文”对虚拟财产的特性没有准确地予以理解和把握
(一)虚拟财产具有客观性
(二)虚拟财产具有现实性
二、否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一)虚拟财产具有效用性
(二)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
(三)虚拟财产具有流转性
三、否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是缺乏理论支撑的
四、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违背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的说法,于理不通
五、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是严重干扰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说法,于法无据
六、保护虚拟财产会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的说法,于理有悖
七、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空间,不是科学的做法
八、余论
抢劫罪加重犯的既遂问题新论
一、关于抢劫罪加重犯既遂问题的不同观点
二、对上述各种观点的评析
三、笔者关于抢劫罪加重犯既遂问题的观点
论诈骗罪基本犯的未遂形态
一、对诈骗罪基本犯未遂形态不同观点的评析
(一)诈骗罪基本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二)有关诈骗罪基本犯既遂与未遂形态区分标准的几种观点
(三)上述观点确立的现实依据——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基本构造
二、诈骗罪客观方面基本构造之厘清
(一)被害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应当属于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
(二)行为人获得财产不应当属于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
(三)“数额较大”应当属于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
三、诈骗罪基本犯未遂形态判断标准之确立
四、对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诈骗罪基本犯未遂形态规定的评析
(一)对1996年诈骗罪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的评析
(二)对2011年司法解释中有关诈骗罪未遂形态规定的评析
“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问题探讨
一、关于“飞车行抢”案件定性问题的理论争议
二、司法解释对于“飞车行抢”案件定性问题的态度
三、“飞车行抢”案件定性问题之分析
(一)对理论争议的评析
(二)对于两个司法解释的质疑
四、结语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的沿革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关系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关系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关系
论黑社会性质犯罪构成特征的界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直接客体的界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直接客体的界定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直接客体的界定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客观方面的界定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界定
(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界定
(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行为的界定
(四)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的界定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体的界定
(一)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一般主体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观方面的界定
基本刑事政策视域下贿赂犯罪立法的应然走向
一、我国不同时期基本刑事政策的简要梳理
二、基本刑事政策视域下我国贿赂犯罪立法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沿革及其总体评价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域下我国贿赂犯罪立法问题的具体分析
三、“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视域下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应然走向
(一)调整贿赂犯罪的立法方针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贿赂犯罪立法的具体修正
刑法问题探索是2016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王志祥著。
得书感谢您对《刑法问题探索》关注和支持,如本书内容有不良信息或侵权等情形的,请联系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