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法的逻辑:现代金融交易对商法的冲击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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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从金融危机切入,观察现代金融交易对民商法基础的挑战与重构。

内容简介

自1968年美国华尔街文档危机到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证券市场、信贷市场、衍生品市场等先后经历结构化调整。证券的非移动化、无纸化,资产证券化等,过去半个世纪的金融创新对传统民商法提出了全方位的挑战,涉及商事组织法、财产法、合同法、信托法、担保法、破产法等诸多部门。

本书选择这一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金融交易和典型案件进行解析,如韩国KIKO案、瑞银诉Paramax的CDS纠纷案、海升—大摩跨国诉讼对决、雷曼破产程序中的客户托管资产案等,追踪金融交易的基础法律制度或配套法律制度的新发展,如特殊目的载体、中介化证券、动态交易担保机制、MERS等。

作者简介

作者楼建波,浙江宁波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硕士,英国伦敦大学法学博士。2000年~2005年任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商法方向召集人、博士生导师。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前言

Preface

引言

一、缘起:金融商法概念的提出

二、金融商法 vs. 金融监管

三、研究进路与方法

四、篇章结构

01为什么研究金融商法

一、三重危机

(一)次级贷款危机

(二)金融衍生品危机

(三)金融全球化危机

二、法律应对金融海啸的三条进路

(一)解决金融全球化问题的制度重构——新布雷顿森林体系

(二)金融监管的改进

(三)金融私法/商法基础的构建

02个案透视:CDS从合同关系到金融商品的异化

一、作为金融创新的信用违约互换(CDS)

(一)CDS的定义与交易模式

(二)CDS合约的功能与创新意义

二、“CDS第一案”:瑞银诉Paramax

三、CDS经济功能的异化:从保险机制到投机工具

(一)异化的路径:投资工具论

(二)从投资工具到投机工具

(三)异化的结果:CDS成为新的风险源

四、CDS法律性质的异化:从合同到证券

(一)异化的路径: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协会2005年的合约更新的议定书与“自由转让”的合同

(二)异化的结果:不受管束的“证券”

五、探究CDS异化的制度根源

六、改进CDS的市场基础与法律监管

(一)私法改革 vs. 交易当事人的自律

(二)还原保险机理的建议和尝试

(三)对场外衍生品施加监管

七、本章小结

03金融市场中的客体

一、金融资产账户化的法律含义

二、证券的账户化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一)证券账户化的两条路径:非移动化与无纸化

(二)证券权利:财产法与公司法的分界

(三)证券的“保管”与“托管”“存管”

(四)证券的“直接持有” 与“间接持有”

三、证券持有结构的三种基本类型

(一)传统持有模式——分散托管下的投资人—保管人两方关系

(二)证券中央存管下的持有状态 (1)——多层中介名义持有模式

(三)证券中央存管下的持有状态 (2)——透明持有模式

四、证券持有结构历史演进中的逻辑关系

(一)三种持有结构之间在内容上的递进

(二)证券持有结构不同术语之间的逻辑关系

(三)证券非移动化、无纸化两条路径对证券持有结构的影响

五、我国现行证券市场中的证券持有结构

(一)境内A股市场——透明持有模式

(二)沪港通、深港通下的证券跨境持有——多层中介名义持有模式

(三)B股、QFII的名义持有人账户——非典型的不透明持有模式

(四)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的二级托管账户——非典型的透明持有模式

六、本章小结

04金融市场中的财产权利

一、证券权利性质的争议与新的研究进路

二、传统持有模式下的证券权利:所有权观念的滥觞与流行

(一)传统持有模式下投资人与证券之间的密切关系

(二)各国法律对投资人证券所有权的确认

(三)“所有权”观念的意义与局限

(四)小结

三、多层中介名义持有模式下的证券权利:所有权观念的式微

(一)多层中介名义持有结构对投资人证券所有权观念的冲击

(二)美国法上的“证券权益”

(三)比利时等国的“名义份额所有权”

(四)权利相对性对证券交易效率的促进

(五)权利分层引发的问题与风险

(六)小结

四、透明持有模式下的证券权利:所有权观念的回归

(一)透明持有结构下投资人与证券之间的联系

(二)所有权观念的回归

(三)技术因素对传统所有权局限性的消解

(四)透明持有模式下投资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

(五)小结

五、我国现行法下投资者证券权利的不同属性

(一)透明持有模式下投资人对证券的所有权

(二)港股通投资者对相关证券的权利

(三)B股、QFII的名义持有人账户下投资者对证券的权利

(四)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的二级托管账户下投资者对证券的权利

(五)小结

六、本章小结

05金融市场中的主体

一、SPV/项目公司

(一)SPV

(二)项目公司

二、特定目的营业主体概念的提出及其商法规制

(一)特定目的营业主体的特殊性

(二) 特定目的营业主体作为商主体的实践意义

三、特定目的营业主体与“持续性”检验标准的冲突及解决

(一)特定目的营业主体活动的非持续性及其与“持续性”检验标准的冲突

(二)解决路径一:对“持续性”标准的变通或例外解释

(三)解决路径二:通过商行为分类来缓解商行为构成要件的“严苛”

四、变通解释的实质——商主体规制原则的弹性

(一) 例外解释

(二)对商行为分类的再思考——折中主义原则的凸现

(三)商主体规制原则的弹性

五、本章小结

06金融交易的信托框架

一、对问题的描述

二、信托的基本分类及其法律结构

三、自益信托应用于融资交易的基本模型:融资人信托与投资人信托

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在信托法上的困惑

五、转向融资人信托与投资人信托——对试点方案下信托结构的调整

六、资产证券化信托在技术层面的障碍及其克服

七、本章小结

07信托所有权迷思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与房地产投资信托——信托财产归属的两种不同实践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信贷资产权属的转移

(二)讨论中的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中房地产权属的不转移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vs. 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现代信托制度的核心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实现不取决于信托财产权属的转移

三、信托财产不转移权属时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实现

(一)我国信托法允许不转移信托财产权属的信托

(二)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强调

(三)信托登记的意义:哪些财产可以不转移所有权而设立信托

(四)信托法应该加强对委托人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四、英国法下信托财产权属转移的实质和功用的历史考察

(一)英国普通法下土地制度的特点决定了英国信托财产权属转移的特征

(二)中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引入信托的目的及制度选择的灵活性

08信托财产独立性迷思

一、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理解与解释、问题

二、比较法上的证据

(一)英国的判例

(二) 日本的立法和实践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实践

三、中国法下信托公示、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解构与重建

09场内股票融资的担保机制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困境:效率导向的交易结构与传统民商法原理的冲突

二、路径之一——现行监管规章的信托构造

(一)监管规章下的信托设计及其法理冲突

(二)改进信托式担保结构的设想及其可行性分析

三、路径之二——证券业界的让与担保构想

(一)法理层面的分析:让与担保与货币、证券担保品的属性差异

(二)实践层面的考察:融资融券交易下的让与担保幻影

(三)消除让与担保幻影:着眼于实现担保功能的具体制度安排

四、路径之三——基于融资融券交易结构的账户质押设计

(一)司法实践中承认的账户质押类型

(二)融资融券交易下的担保账户的特征

(三)融资融券担保账户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五、本章小结

10 场外衍生交易的担保机制

一、海升—大摩外汇掉期合约的内容与争议

(一)海升—大摩外汇掉期合约的主要内容

(二)外汇掉期合约的实质与效果

(三)保证金争议

二、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担保安排——信用支持制度及其运作方式

(一)信用支持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信用支持制度的核心概念——风险敞口

(三)风险敞口的确定方式对保证金义务的影响

三、信用支持制度的内在逻辑及其制度价值

(一)衍生品合约的内在属性构成信用支持制度的基础

(二)金融市场的效率与安全是信用支持制度的价值追求

四、企业用户 vs. 金融机构:场外衍生交易担保机制普适性争议

五、海升—大摩案的启示

11MERS:抵押权与债权分离可能带来的问题

一、MERS:抵押贷款电子登记系统公司

(一)MERS产生的原因:不动产登记对抵押贷款流转的障碍

(二)MERS的业务:克服不动产登记对抵押贷款流转的障碍

(三)MERS:潜在的问题与风险

二、问题的根源:MERS的法律定位模糊

三、MERS所主张的名义人(nominee)理论之司法检验

四、本章小结:启示和建议

12 证券化下贷款合同变更障碍及其克服

一、抵押贷款服务商

(一)抵押贷款服务商概述

(二)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下服务商的法律地位

(三)我国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

二、抵押贷款服务商抵制合同变更的原因分析

(一)抵押贷款服务商的独立性与利益冲突

(二)服务商决定是否变更合同的依据——服务商自身的利益

(三)影响抵押贷款服务商决定的具体因素分析

三、贷款服务商变更合同障碍的解决方案探讨

(一)短期的利益驱动与服务商行业收费机制改革

(二)加强对抵押贷款服务商行为的监督与信息披露要求

(三)改革双轨制,加强贷款合同变更的强制性

(四)允许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达到变更贷款合同的目的

四、本章小结

13情势变更原则与衍生交易的冲突与化解

一、KIKO合约的主要内容与争议

二、KIKO合约的盈亏结构及风险分析

三、韩国首尔法院对KIKO案件的裁决

(一)KIKO合约是否属于本身无效的合同

(二)KIKO合约是否存在瑕疵因而可被撤销

(三)KIKO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等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解除

四、情势变更原则与金融衍生交易的不相容性

五、进一步的思考:金融危机与法律的公平救济

14跨境金融交易的纠纷解决

一、海升—大摩衍生交易以及诉讼对决回顾

二、外汇掉期合约的专属管辖权条款及其争讼要点

(一)ISDA主协议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二)海升—大摩合约的管辖权条款

(三)管辖权条款的讼争要点

三、英国法院对专属管辖权条款的解释

(一)普通法的传统立场及对大摩有利的先例

(二)对海升有利的先例

(三)海升—大摩案法官的独特进路

四、英国法院关于是否发布禁诉令的考量

(一)海升的主张

(二)海升—大摩案法官考量的因素

五、海升—大摩诉讼对决的启示

结语

附录——文献综述:次贷危机的演变、成因及监管应对

一、次贷危机发展概况文献综述

(一)次货危机概述

(二)21世纪初至2007年年初(2007年4月之前)

(三)2007年年初至2008年9月中旬

(四)2008年9月中旬以后

二、次贷危机原因文献综述

(一)美国调查报告

(二)学者分析

(三)小结

三、金融危机应对措施文献综述

(一)国际组织的应对措施

(二)国家层面的应对措施

(三)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金融商法的逻辑:现代金融交易对商法的冲击与改造是2017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楼建波。

得书感谢您对《金融商法的逻辑:现代金融交易对商法的冲击与改造》关注和支持,如本书内容有不良信息或侵权等情形的,请联系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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