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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修改:加工贸易备案与征税规定
内容简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三条*款修改为:"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第三款修改为:"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五章 关税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是2017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出版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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