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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从实体法的视角出发阐释与建构行政诉讼程序。
内容简介
以法律关系理论为方法,阐释了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实体法逻辑与法治功能,批判了我国行政赔偿诉讼的撤销诉讼化现象,探讨了诉前先行程序、审判标的与审判方法、违法性要件的认定与适用、证明责任的分配、追偿程序及行政附带赔偿诉讼的适用范围,还结合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阐释了其与撤销、给付诉讼的区别。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第一章 认真对待行政赔偿诉讼——权利对行政的规范与行政赔偿诉讼的法治功能
一、当前依法行政机制的逻辑解构与构造剖析
(一)当前依法行政机制的逻辑解构
(二)当前依法行政机制的构造剖析
(三)本节小结
二、当前依法行政机制的法治限度
(一)规范范围有限
(二)权利作为行政之规范地位的缺失
(三)不利于尊重人权之行政文化与伦理的形成
三、权利对行政的规范
(一)权利规范行政的法理逻辑及其意义
(二)权利规范行政的制度建构
四、 结论:行政赔偿诉讼的法治功能
第二章 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向撤销诉讼的异化
一、行政赔偿诉讼撤销诉讼化之诸般表现
(一)被诉侵权行为定性的撤销诉讼化
(二)行政赔偿诉讼审判过程的撤销诉讼化
二、 行政赔偿诉讼撤销诉讼化的弊端
(一)违法认定的偏差
(二)诉讼步骤违背赔偿诉讼逻辑
(三)违背赔偿诉讼举证责任之基本准则
(四)消解赔偿时效制度
(五)边缘化先行赔偿程序
(六)导致其他行政诉讼类型的滥用
三、撤销诉讼化之成因及其解决
(一)诉讼类型研究的不足
(二)对行政法领域行为的认识不足
(三)对行政法领域权利的研究不足
四、结论:撤销诉讼化的消解
第三章 域外行政赔偿诉讼之研究与镜鉴
一、域外行政赔偿诉讼制度
(一)法国式
(二)德国式
(三)奥地利式
(四)台湾式
二、域外行政赔偿诉讼之主观诉讼性质研究
(一)主观诉讼的概念起源
(二)行政赔偿诉讼的主观性质
(三)主观诉讼视角下行政赔偿诉讼的制度构造
三、主观诉讼说对完善我国行政赔偿诉讼的启示
第四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拆迁之诉讼救济——兼及行政赔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类型的界分
一、 霍菲尔德法律关系学说之简析
二、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一)对征收过程的界定
(二)对征收过程中法律关系的考察与界分
三、城市房屋征收中所涉及的诉讼救济类型
(一)针对征收决定和确认建筑违法﹑超期决定的撤销诉讼
(二)针对补偿决定的给付诉讼
(三)针对拆迁行为的行政赔偿诉讼类型
四、对现实的考察与反思
五、结 论
第五章 行政赔偿诉讼的先行程序
一、先行处理程序的法律属性
二、先行处理程序的特性
(一)先行处理程序之自由化特性
(二)先行处理程序之规范性特征
三、我国先行处理程序之完善
(一)加强先行处理程序的规范性
(二)完善赔偿诉讼,加强司法程序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制约
(三)增强先行处理程序的可协商性
四、结 论
第六章 行政赔偿诉讼审判对象之确定及其审判方法——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分析
一、行政赔偿诉讼审判对象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二、行政赔偿诉讼对象之界定
(一)赔偿法律关系的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及其被侵犯
(二)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规范性分析
(三)赔偿法律关系的消灭:原被告之间的权力—责任关系
(四)本节小结:行政赔偿诉讼审判对象
三、行政赔偿诉讼审判对象对行政赔偿诉讼的作用:以审判进程为中心
(一)为什么要关注行政赔偿诉讼审判进程
(二)审判对象与行政赔偿诉讼审判进程
(三)行政赔偿诉讼审判进程
四、结 论
第七章 行政赔偿诉讼中“违法”的认定
一、问题的引出:本土行政赔偿实践中的违法
(一)案情简介
(二)基于本案解析行政赔偿实践中的“违法”
二、域外的考察:英、德国家赔偿上的违法
(一)英国行政赔偿上的违法
(二)德国行政赔偿上的违法
三、我国行政赔偿上的违法的再定位
(一)域外行政赔偿上的违法对我们的启示
(二)违法的再定位:合理职务注意义务的违反
四、“违法”的判断与适用
(一)合理职务注意义务的两个维度
(二)违法的判断
(三)以本书所引案例来探讨“未尽合理职务注意义务”标准的具体运用
五、结 论
第八章 鼓励、还是限缩?——行政诉讼附带赔偿诉讼适用范围之确定
一、引言:高适用率的中国行政附带赔偿诉讼
二、我国行政附带赔偿诉讼高适用率的原因分析
(一)违法确认制度客观上促成了行政赔偿诉讼被转化为行政附带赔偿诉讼
(二)现行附带诉讼制度无法有效避免行政附带赔偿诉讼制度的滥用
三、滥用行政附带赔偿诉讼的弊端
(一)架空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
(二)滥用司法资源
(三)容易导致错误的赔偿判决
(四)本节小结:正确界定行政附带赔偿诉讼适用范围的必要性
四、正确界定行政附带赔偿诉讼的适用范围
(一)从附带诉讼本质看行政诉讼附带赔偿诉讼的适用范围
(二)行政附带赔偿诉讼的适用条件
(三)行政附带赔偿诉讼起诉之处理
五、结 论
第九章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
一、现行二元制行政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制及其批判
(一)侵权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之归属
(二)侵权行为为事实行为时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之归属
二、现行行政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中的根本问题
(一)如何与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15条对接
(二)如何符合国家赔偿请求权的内在逻辑
三、行政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之重构
(一)它更为符合法律规范所需要的内在的实质正义
(二)它确保证明规范所需要的外在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四、对可能批评的回应
(一)被告对作为侵权责任免责性条件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承担证明责任
(二)表见证据在行政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中的引入
五、行政赔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期限问题
(一)先行程序与原﹑被告的举证期限问题
(二)被告在行政诉讼附带赔偿诉讼中补充举证问题
六、结 论
第十章 行政追偿制度的规范分析与制度建构
一、是行政追偿,还是公务员个人直接赔偿责任制
二、殊途而同源:追偿制与公务员个人直接赔偿责任制的规范性分析
(一)追偿制与公务员个人直接赔偿责任制之简析
(二)追偿制与公务员个人直接赔偿责任制的规范性分析
(三)追偿制与公务员个人直接赔偿责任制之合理性分析
三、同源而殊途:两种责任制的各自优劣及其启示
(一)公务员个人直接赔偿责任制的优点
(二)追偿制的优点
(三)一点启示:设计兼顾责任追究与权利保障的公务员个人责任制
四、两全权利保障与责任追究的追偿:从经济惩戒转向程序规训
(一)为什么要从经济惩戒转向程序规训
(二)制度建构的基本方向与思路:尽可能糅合赔偿程序与追偿程序
(三)相关制度的建构
五、结 论
后记
法律关系视角下的行政赔偿诉讼是2015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陈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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