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十一辑)这本书讲的是什么

法律 徐世虹 主编
简介: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刊,1999年创刊,2011年改为年刊。主编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徐世虹教授。

编辑委员会

主编 徐世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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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 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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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施可婷(Kerstin Storm)

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六):《秦律杂抄》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

摘要:本文对《秦律杂抄》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1简中的“上造以上”是对被任命为“守啬夫”“假佐”之人的特别要求,除吏律条文规范“不从令”而被“赀二甲”的对象是具有除吏权之人。4简的“不避席立”可解作“不避席位”,即不离开席位,亦可读为“不避席、立”,在听命书时不离开座席或者站立都是不恭敬的违法行为。5简“卒岁,责之”,是指向被赀一甲者进行追缴的期限为一年;又“削籍”是指帮助故秦人出境的犯罪行为,而“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是针对非法削籍的犯罪者具有不同爵位时所做的特别规定。6简中的“当除弟子籍不得”,或可以“当除弟子籍”为主语,“不得”为谓语,意为没有做到在簿籍上登记任用弟子;或可读为“当除弟子,籍不得”,解释为“有人应当被任命为弟子,人口登记却不允许这么做”。10简的“粼从军者”,应指挑选适合作战的军马而非从军之骑士。11简的“负从马”是承担运载的随从马匹,其为公家所有而非属私人。13~14简的“戍一岁”与“一盾”,应是承前“赀戍某岁”或“赀某甲”而省略了“赀”字。15~16简“弃劳”,是指因擅自增加劳绩天数的不法行为,故将本次申报的实际合法的劳绩天数取消,“弃劳”与因考核未达标而剥夺合法劳绩的“夺劳”有所不同。17简中的“丞”或为工师之丞,从连带责任看,工师被赀一甲,则工师的副手被赀一盾也比较合理。21~22简“采山重殿”的“重”是轻重之“重”,是指比“殿而不负费”之“殿”更为严重的情况,因此要被赀。24~25简前句的处罚对象是工匠,后句的处罚对象也是工匠,二者的处罚对象、行为、方式(赀)正相应。26简的“·公车司马”与27简的“猎律·”,在格式上符合林清源先生对睡虎地秦简章题划分的第二、三样式,但连读后的格式也符合第一样式,即“·公车司马猎律·”。27简的“赀二盾”虽是孤例,但也无法完全排除在本简中的序列作用。从28简“六匹以下到一匹,赀一盾”推测,“赀一盾”已是最低惩罚,其前还应有更高的处罚等级,故何四维先生漏抄或缺简的怀疑不无道理。29简或可句读为“膚吏乘马,笃、(胔)及不会膚期,赀各一盾”。32~33简的“敢为酢(诈)伪者”,是对“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行为的法律判断;“皆迁之”适用于墨点后内容涉及的全部对象。34简的“宿”,也有可能指一般性的驻地防守;“宿者已上守除,擅下”,或可读作“宿者已上,守除、擅下”,“守除”有擅离职守之意。35~36简所载律条的立意在于惩罚论功行赏时弄虚作假的行为,故处耐刑的对象应是假报者。37简“除伍人”之“除”为“无罪”或“不问罪”之意;“不死者归,以为隶臣”的意思是前述未死之人归来,由于其“不出”不是为骗取爵位,因此“以为隶臣”并不是刑罚;或说因其被推定死亡,权利义务丧失,归来后只能作为隶臣。

关键词:除吏 削籍 负从马 弃劳 重殿

【题解】

据整理小组介绍,《秦律杂抄》共有竹简42枚。简文各条,有的有律名,有的没有律名,内容比较庞杂。它大约是根据需要从秦律中摘录的一部分律文,有一些条在摘录时还可能对律文作了简括和删节,因而较难理解。根据整理小组统计,《秦律杂抄》中所见律名计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敦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十一种,反映了秦律种类的繁多。《秦律杂抄》之题是整理小组拟定的,原简的分条也有一定调整。其中如《傅律》见于《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以及《二年律令》,《戍律》又见于《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当是当时的律篇名。

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