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促进公众认同的程序选择读后感

法律 崔凯
简介: 为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如何采纳民意打开了另一种思路。

序言

2012年3月14日,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了修订,此次修正案条文多达110条,修改幅度不可谓不大。即便如此,业界对刑事诉讼法法典仍然有着更多的期许。早在2015年,陈光中先生就提出《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再做修改,主要是因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推出一系列司法改革新措施,其中的重要内容必须通过制定新法或修改原有的法律来保证做到于法有据。从立法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角度来讲,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订,属于“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其实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除了法律意义之外,《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订可能还应该附加更多的社会意义。

我国从来不回避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诉讼程序能够吸收社会不满的制度功能虽然早已得到了公认,但是在“空气干燥”的大环境下,仍然需要进一步发掘程序在提升司法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当前,社会矛盾不断催生出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人民群众不再是被动地接受改革,而是主动地关注改革、参与改革,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决定改革。在“双管齐下”的压力下,我国刑事案件的追诉程序承担了比以往更大的责任。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点,以公、检、法等机关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类文件为线,以众多具体的司法改革举措为面,这一波司法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已经较为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在刑事司法领域,有关诉讼制度的调整粗略估算可能多达百项,这一方面体现了中央进行改革的决心,另一方面反向说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仍存在不少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当下正在进行的很多制度性改革和我国其他领域的改革类似,大多存在一定的争议,道路选择难度较大。我们发现,改革的不少阻塞点在于无法打破公众的固有观念,群众不能很快地接受新兴事物。譬如,2016年9月3日,我国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这标志着被部分媒体标识为“花钱买刑”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落地,成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内容。该制度在我国历经多年讨论,反对者的一个重要论据就是我国缺乏此类量刑交易的民意基础。

基于这种思路,笔者在继续研究程序保障实体的诸项措施之余,将研究诉讼程序改革的另一个立足点放置于如何能够更加有效地促成民意认同,本书即是这种探索的部分成果。本书开篇对目前常见的刑事疑难案件进行了分类和总结,通过对各种问题的解决对策进行分析比较后得出,促进社会公众对程序的认同可能是当下解决各种司法难题迫不得已的“次优选择”。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近年来检察机关试图通过加强对侦查环节的引导来实现控诉的精确性,从本书的主题视角来看,这样做能够在形式上对侦查环节的肆意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可以部分满足公众对侦查权进行有效控制的要求。无论改革结果如何,至少占据社会效果的大义。当然,由于涉及复杂的检警关系内容,原本细微的调整也容易引起权力争夺的误解,需要慎重对待。在审判环节,以刑事案件合并与分离审理为切入点,可以看出我国的审判程序越来越精细化,让程序在公正性上更加经得起当事人的推敲,更加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鉴定意见和特别程序是以往社会公众关注较少的内容,但放大审视之后,特别是鉴定意见,不仅在法律价值上可被称为新时期的“证据之王”,而且由于其科学性和权威性,在社会价值上也有成为“证据之王”的潜力。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并不高的社会环境下,科学技术可以成为也应当成为一根保障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拉索,故而,我们应当尽可能地修正其制度上的缺陷,充分彰显其社会价值。

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