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盛律令与庆元条法事类比较研究pdf电子书提取码

历史 法律 李华瑞
简介: 一本对比西夏和宋代法典的研究作品。

第一章

《天盛律令》修纂源流考

虽然现存宋代法典只有《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的残本,但由于宋代史料比较丰富,所以宋代的立法概况可以形成一个清晰的脉络,即从建国伊始,参校《唐律》与《显德刑统》等前朝法典所编纂的《宋刑统》,到宋代立法活动中最主要的编敕活动,以及从熙宁朝后期开始出现的以《敕令格式》命名的法典修纂形式,再到后来的《条法事类》。而西夏的立法概况因史料的缺失让我们无法得知其清晰的脉络,直到文献《贞观玉镜将》与《天盛律令》的出现与翻译,才让我们了解到了西夏的法典。《贞观玉镜将》作为西夏的一部军事法典,范围太小,不能统观西夏社会的全貌,而《天盛律令》作为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典,有利于我们从政治、经济、风俗等方面更深入了解西夏。从《天盛律令》中也同样可以看出西夏的立法精神以及法典编纂形式。本章通过梳理学界对《天盛律令》的评价以及中原法典的演变来考察《天盛律令》的修纂渊源。

第一节 学界对《天盛律令》的评价

西夏作为以党项羌为主体民族建立的政权,自1038年元昊自立年号建国至1227年被蒙古所灭,立国凡190年,与宋、辽、金并立,形成当时的鼎足之势。蒙古灭西夏后,并没有给西夏这个王朝修一部断代史,只是在《宋史》《辽史》与《金史》中,将西夏作为列传的一部分,简单地论述了其历史,所以就没有形成像其他断代史那样的《刑法志》,故无法得知西夏具体的立法情况。黑水城西夏文献的出土则改变了这一状况。1909年,俄国人科兹洛夫带领俄国皇家科考队在内蒙古额济纳旗的黑水城遗址挖掘出了大量西夏文献,在这些文献中就包括几部西夏法典:《贞观玉镜将》《天盛律令》《法则》《亥年新法》和一些法律文书的残页。通过考察这些法典的编纂时期,学者们认为,“西夏王朝的修律活动大概每隔半个世纪进行一次,其对法律建设的重视程度比中原王朝有过之而无不及”

。出土的这些法典中最为重要的则是《天盛律令》。绪论中也提及,经过20世纪90年代对《天盛律令》的整理翻译后,学界专门研究《天盛律令》和西夏法制或者利用《天盛律令》来研究西夏社会各方面的论著越来越多,而对《天盛律令》这部法典本身,学界也有着不同的评价。

不同的评价首先来自《天盛律令》是否为一部综合性法典。史金波认为:“西夏《天盛律令》在刑法、诉讼法、民法、行政法、军事法各方面都有很丰富的内容,在很多方面拓展了中国王朝法典的范围。可以说它更像一部真正的综合性法典,在中古时期开创了中华法系的崭新局面,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它具有很高的法律文献价值。”

但也有学者认为不能对《天盛律令》评价过高,钱大群的论述最具代表性。他认为:

从性质上说,《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刑律。它围绕刑律列出与各条刑律有关的令文,从而形成了一部“律令”汇编性的刑事法典。因其只围绕刑律之实施而收进有关的行政法规与经济法规,所以,西夏显然还存在着离开刑律的行政、经济等法规。总之,《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不能看作西夏的“综合性法典”或是法律大汇编。从内容结构上看,《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二十卷,一百五十门,一千四百六十一条的形式来突破《唐律疏议》。但是,从封建律学来说,这部法典的以下几点必须予以注意:一是“五刑”“十恶”“八议”等重要内容只作为“门”而存在,不再统属于相当于总则的“名例”之篇。二是其他属于刑法运用中的制度性内容,仅用“罪则不同门”之名,被置于全典之最后。三是全典二十卷皆无篇名,因为被分入各卷的许多“门”,其内容无法用一个名称来概括。这些现象出现在唐律之后,到底是前进,还是后退?

钱大群作为专研《唐律》的学者,首先单拿《天盛律令》与《唐律》相比就是不恰当的;其次对于《天盛律令》相较于《唐律》是前进抑或是后退的问题,大可不必纠结于此,西夏自身民族的发展落后程度也决定了其法典的编纂水平相对落后的结果。但是从法律编纂史的角度看,我们对《天盛律令》的编纂方式确实不应评价过高,《天盛律令》综合诸法,混编西夏职官、经济等制度的法规,虽然大大增加了它的史料价值,但影响了它作为律书的编纂质量,并且钱大群对《天盛律令》是一部汇编性质刑事法典的定位还是有值得借鉴之处。

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