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研究(第十辑):古代法律碑刻专题主要观点

法律 李雪梅 主编
简介: 本书为《法律文化研究》第十辑,以古代法律碑刻为专题。

主编导读

法律碑刻研究趋势:学科交融与“法律”话语

李雪梅一 范式:对主体史料的“精耕细作”

中国古代法律碑刻历经2000余年的发展,既有迭经记载的传世之作,也有新近面世的古刻残篇,形式多样,内涵丰富,与国家行政运转、社会治理、秩序构建、权益保护等紧密关联,是了解中国古代治国理政及法律应用的珍贵原生史料,已引起中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为提升古代法律碑刻整理研究的水准,特将不同学科的相关成果汇为一编。此次选录的15篇论文涉及规章禁约、公文圣旨、田产赋役记录及争讼等内容,展示了法律史、政治史、经济史、社会史、宗教史等领域的学者对碑刻进行多元研究的视角。

我们强调研究样本、观察视角的多样性。除考虑作者的不同学科背景、差异化的研究方法外,也关照文章体裁的多样性,既有长篇考据之作,也有精要的学术综述和跋文;同时碑刻史料本身的多样性也是题中之义,碑刻与墓志,传世碑石和新发现墓志,公藏和私藏碑石及拓片,碑刻实物和碑志文献,均兼而有之。

在有限的篇幅内,多角度选取有助于法律碑刻研究提升的论作,并不是件轻松的事情。在磨合斟酌中,我们陆续确定了两个兼顾、两个突出的原则。

一是兼顾时代均衡性与重点时段的关系。全书划分五个阶段性单元——汉代、唐代、宋金、蒙元、明清,每个阶段选刊3篇代表性文章。在时间段排列中,汉、唐、蒙元保持独立,中间段唐宋金元强化,明清段弱化,这是基于明清以前的石刻史料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性。而蒙元时段与汉、唐、明清等量齐观,欲借此引起法律史学界对此段碑刻史料的特别关注。

二是兼顾主体史料与其他史料的融通。当下,一些专题研究如墓志与断代研究如蒙元史,石刻文献的主体性特征较明显;在汉唐宋行政文书研究方面,石刻文献的重要性相对突出。但在整个史学研究领域(也包括法制史研究),石刻文献的独立性尚未得到广泛认同。这既与人们对史料的敏感、自觉有关,同时也受制于石刻文献的整理研究水准。我们力求改变这一现状,将碑刻视作研究的主体史料,并尽可能依据原碑原拓第一手资料,同时兼顾碑刻史料与其他史料的融通性,如汉碑与秦汉简牍、铭刻印章,唐代石刻告身与敦煌、吐鲁番文书及法帖、族谱等的互证互补。另同类史料的延展性也在我们的考虑之中,如对东汉《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研究的深入,也将推动对汉代《白石神君碑》、《酸枣令刘熊碑》、《都乡正卫弹碑》、《鲁阳正卫弹碑》以及新出土的“党锢残碑”等碑石内容的认知。

在文章选择上,我们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突出。

一是突出法律碑刻的特性。以石载文的石刻史料是文本与实物的结合。法律碑刻除具有一般石刻的文献、文物属性外,还有制度属性。具体而言,文献属性偏重于内涵,指法律碑刻的内容能传递法律信息并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此是其史料价值的体现;文物属性偏向于外观,指公开性和社会性等特征,此多指碑石刻立的场所和地点;制度属性强调碑石的刻立程式和功能。前两个属性是从内容和形式上对法律碑刻的界定,后一个属性突出了法律碑刻的社会管理功能和权利义务制约关系。

制度属性是法律碑刻独立性的一个重要标志。碑石文字是一种静态的史料记载,而立碑建规、示禁、确权却是一种动态的制度创设过程,“演戏立碑”、“奉官示禁”、“立碑为据”等仪式和程序,均赋予刻石载文以特别效力。在法律碑刻的公文、禁令、规约等类别中,制度属性表现得尤为明显。

与近年较受关注的碑刻的景观性研究相比,法律碑刻的景观意义并不占据主导地位。每个具有政治景观意义的纪功碑、神道碑都是独一无二的,但法律碑刻却以重复性见长,它既是制度运作的结果,也是行政管理的手段,以至实用功能强于象征性,这从法律碑的刻立地点、程序、样式、留存数量等方面均可得到验证。法律碑刻常见的累刻、复刻等现象,也成为一道值得探究的“景观”。

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