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研究(第九辑):香港法律文化专题在线阅读

法律 何志辉 主编
简介: 本书为《法律文化研究》第九辑,以香港法律文化为专题。

主编导读 香港法律文化:概念解析与研究维度

何志辉

一 概念解析:要素及关联

研究香港法律文化之首要任务,在于如何界定香港法律文化的内涵与范畴。由于这一概念容易被视为不证自明的话语,各方在具体言说时却又往往各有指涉,这种状况亟待通过关联元素的概念解析来加以辨识。

(一)文化

所谓“文化”源出19世纪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Edward Tylor),其被视为一种使社会赖以存在的观念和能力,一种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作为社会一分子所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的“复合的整体”。自此往后,人类学者往往将文化视为人类知识、信仰和行止融合而成的范式,因此其在最普遍意义上涵盖了语言、理念、信仰、习俗、机制和科学;至于文化的发展,则主要依赖于人类学习并将知识传输给后代的能力。受泰勒影响而不满足其过于宽泛的定义,后继者从更新的角度继续探究“文化”。随着实体性的文化现象被更多地触及,研究性的方法论也在不断翻新,由此导致“文化”概念的层出不穷。

历史哲学家对文化的探讨,为文化概念增添了文明多样性元素。受维柯(G.Vico)历史哲学影响的德国浪漫民族主义思想家赫尔德(J.G.Herder)率先开始正视多元性的文明观。在文化哲学领域,他一方面揭示了文化在人类历史中的作用,强调社会发展的原因是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交互作用,在承认自然环境对人类影响的同时,更认为社会内部的有机力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指出文化是人们活动的产物,同时又是人们活动的刺激物,文化的进步乃是历史的规律;另一方面其对文化进步的动力问题做了极为透辟的分析,指出“需要、情势、机会”是推动人们沿着文明大道前进的动力,从而透过社会结构的诸层面而触及历史-文化变迁的根本动因。基于此,赫尔德第一次提出了关于文化发展中的继承性问题,指出各族人民的发展仿佛构成统一的链条,每个民族都利用前辈的成就并为继承者准备基础。他还认为文化传统从一个民族传到另一个民族,一切时代的一切民族都为建立人类文化大厦而进行过劳动,并特别强调应抛弃文化史研究中的欧洲中心论,指出亚洲人民对人类文明做出了巨大贡献,因此格外强调每个民族都有自身的独特文明,各民族文明并非同出一源,尤其是不能以欧洲文明作为衡量其他文明的普遍标准。

时至今日,文化概念仍是见仁见智,仅在指涉范畴达成一些共识。文化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主要指思想观念(即精神文化),包括体现这种思想观念及与其相适应的典章制度、组织机构;后者则不仅包容思想观念,还将其范围扩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产品,亦即前者被物化的外在形式(即物质文化)。本文对文化持广义理解,且认为“文化”必然同时包含着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特定民族与社会中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三个维度的有机统一。

(二)法律文化

由文化概念衍生的法律文化概念,亦可分解为物质、制度与精神三个维度,且兼具实体性与方法性的意义。法律是人类文明中用以规范人类社会生活、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自身即构成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法学界对此所做的种种解释而言,繁杂程度并不亚于前述关于文化的定义。相对而言,比较法律文化学者的观点值得参考。有西方学者认为,法律文化是关于法律的性质,关于法律在社会与政治体中的地位,关于法律制度的专有组织和应用,以及关于法律实际或应该被如何制定、适用、研究、完善及教授的一整套植根深远、并为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观念,而法律传统将法律制度与文化联系起来。东方学者则认为,法律文化表示的内容虽然主要是法律制度、设施等,但基本精神根植于人们的观念、意识中;东西方法律制度之所以不同,是由于法律所得以产生、发挥社会功能的文化背景不同。而这种文化背景的一个重要的、也可以说是基本的因素,就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或法律观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理解法律的社会意识背景时往往将其称为法律意识,或者有时就称为法律文化。

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