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中国现代司法官个体与群体(1906-1928)pdf电子书提取码

法律 李在全
简介: 探讨现代中国法治的艰难历程,呈现法制移植在现代中国展开的复杂状态。

李在全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国政治史、近代法律史。著有《法治与党治: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党化(1923-1948)》,在《历史研究》《近代史研究》等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

谨以此书

纪念我的祖母彭友谦女士(1900.1.8~1989.1.21,己亥年十二月初八日——戊辰年十二月十四日),感怀在祖母膝下的童年时光。

序言

法治,中国现代史上的高频词之一。何为法治?虽然各人理解有别,但对多数现代中国人而言,大体意指一种正义的法律精神,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治理模式,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一种规则化、制度化的治国方略,为现代中国所必需。经由“法治”,国家将步入正轨,民权得以确立,民生得以幸福,民族得以复兴。缘此,法治一词,在现代中国也颇具神圣色彩。然而,一些具有批判洞识的法学家在当时即告诫世人:“法治这东西是八面玲珑的。它可以和君主同居,也可和民主结合,还可同独裁握手。”这提醒我们,在探讨现代中国法治问题之时,应该尽量淡化附丽于法治语词上的神圣色彩,而考察其历史本相。

综观那些大致已经走上法治之路国家的历史经验,法律程序(制度因素)与法律职业(人员因素)的结合,乃关键所在。本书无意全面探究如此宏大问题,审之慎之,只考察现代中国的法律职业者,换言之,从人员的角度观察现代中国的法治问题。法律职业者,很难精确定义,但基本指的是受过法律专业教育与训练,具有较为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并且具有相应法律伦理之人员。

作为一种职业而言,法律职业在中国具有久远的历史。在古代中国,既存在刑官这样的职业官员,也有讼师这样的职业角色,还有从事律学、刑名之学的研究者,他们都从事与律法事务相关的职业活动。在传统社会中,刑官或律学家多半是国家行政官僚的一部分,亦属于维系传统社会秩序的知识精英。显而易见,传统中国的法律职业者,与源于西方传统、如今演化成具有现代世界意义的法律职业者不甚相同。有法律史学家从诉讼形态角度,对中国传统法文化进行了考察,得出的结论是,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可以说与欧洲形成两极相对的反差;在古代中国,法律仅作为来自国家权力的成文法而出现,主要是刑法和有关官僚机构管理的规则,因此,“像在欧洲所能见到的,与国家权力在不同程度上相分离而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律界精英们从理性的探索中产生出学说、判例,创造并支持着法这样一种现象……在中国几乎寻找不到。欧洲法的历史有一半可说就是法学的历史,而与此相对,言之有据地讨论中国法学史却近乎于不可能”。如此论断是否符合史实,在此暂且不论,但无疑说明,中国法律制度与法律职业有着自己的传统。

近代以降,伴随着西方的坚船利炮、殖民征服、贸易往来,世界各地交往互动日渐频密,中国自然不能例外。晚清以来,“西方”的到来,逐渐把中国纳入(西方主导的)世界体系。这对中国而言,可谓“数千年未有之巨劫奇变”,由于此“劫”极“巨”,只能以“奇变”应对,因此,“变”成为现代中国最为显著的动态特征。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对中国的影响,在不同地域、不同领域并非等量划一和共时推进的,有的领域,如对内地民间社会之影响相对迟缓,与此不同,其在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领域之影响,明显且迅速。在传统中国的治理体系之中,不乏司法事务,但司法体系并未有独立的制度设置,大致可以说,司法是内附于行政之中。晚清时期,尤其在清末新政改革中,情况剧变,西方政体框架被移植到中国,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是其中重要一部分,而且格外引人注目。无怪乎史学家柳诒徵感叹:“清季迄今,变迁之大,无过于法制。综其大本,则由德治而趋法治,由官治而趋民治,漩澓激荡,日在蜕变之中。而世界潮流,亦以此十数年中变动为最剧。吾民竭蹶以趋,既弃吾之旧法以从欧美之旧法,又欲弃欧美之旧法而从彼之新法,思想之剧变,正日进而未有艾。”随着清末修律变法和新式司法机构的设立,新式的现代法律职业者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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