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4日,财政部印发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为了帮助广大会计工作者学好、用好政府会计制度,我们集众多专家、学者与实务界人士一起,编写了这本书。
本书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6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对《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入、详尽的解读。针对重要的会计处理规定,本书以逻辑结构图的形式点明其逻辑结点与流程;以案例解析的形式,将笼统抽象的文字表述转化为清晰具体的实务操作,全面提升读者的实务操作水平。本书提供案例320多个,均结合制度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逐步展示会计处理的全过程,需要读者重点阅读。
本书是一本全景式解读我国《政府会计制度》的专业图书,是广大会计工作者学制度、用制度的案头必备工具书。它既适合会计实务工作者用以解决日常实务工作中各种疑难与困惑的问题,也适合会计理论工作者、会计专业学生用来掌握我国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
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加强收入的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保证收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依法取得,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取得收费许可后方可实施。
(3)及时上缴各项财政收入。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1.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的科目设置
单位应当设置“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本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 “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2.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中的直接支付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中的授权支付额度,借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按照两者差额,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其他方式下,单位按照本期预算收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收到下期预算的财政预拨款,应当在下个预算期,按照预收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