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养老服务法律保障问题研究mobi电子书提取码

简介: 对失独家庭养老服务法律保障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和研究。

武萍 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研究员,经济学博士,辽宁省特聘教授,民商法和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入选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多年来一直从事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以及国家民委项目多项。作为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3项,其他省部级项目10余项。在《人民日报》《中国行政管理》《中国软科学》《统计研究》等国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被CSSCI收录25篇,被转载引用40余次。针对社会保障热点与前沿问题,接受辽宁电视台、沈阳电视台等媒体的多次采访。独立和参与出版学术著作7部,其中学术专著《中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研究》获得辽宁省政府奖(哲学与社会科学)二等奖。获得辽宁省政府奖(哲学与社会科学)等国家和省部级奖励10余项。主讲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与管理、现代人口理论、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工作项目服务与项目管理等课程。

前言

失独家庭是指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独生子女由于主客观因素死亡后父母未再生育或领养子女的家庭。“失独”是近年来才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词语、一种社会现象和问题。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第一批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如今已经五六十岁,他们中的一些人失去了独生子女,人到中老年,精神孤寂和养老难题一同袭来,于是,失独问题近年来开始浮出水面,凸显在人们面前。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失独群体除了要承受丧失儿女的孤苦,更要担心疾病、养老等一系列现实难题。如何为这一群体提供有效的帮助,如何接手他们原本寄托在子女身上的未来,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待解的课题。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巡视员、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原理事长苗霞说:“如果我们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就是对人民不负责任。”

本书围绕失独家庭的养老服务问题,以从法制层面保障失独家庭权益的理论依据为切入点,阐述了失独家庭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对权利保护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述。针对失独家庭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对权利救济的制度构建提出了一些可操作化的建议,从救济原则、救济路径、救济领域、救济创新等多元视角入手,构建了救济制度的基本模型。

尽管对于失独问题并没有太多可借鉴的制度,但是笔者试着从国外社会救助权利救济的方式中寻找灵感,对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和方法进行了梳理,尝试为中国社会保障权行政救济路径的选择提供有益借鉴。最后,本书对失独家庭相关权利的法律救济体系进行了设计和构想,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第一章

失独家庭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

20世纪8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在中国出台,有其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与之相应,从法制层面保障失独家庭的权益也有其理论依据。

基本人权理论

所谓基本人权,是指社会存在的每个人及其组合体所享有的由各国政府、社会担负主要保障责任的最起码的人格、人身、安全、生存、发展和幸福等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

人权首先表现为一种应然的权利,是人作为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次,人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世界或者国家通过国际法或宪法文本所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最后,人权还是一种实有权利,是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

人权思想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封建主义的灭亡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自1776年美国诞生《弗吉尼亚人权法案》以来,人权理念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鉴于德、日、意法西斯丧失人性的暴行,人权思想得到了普遍认同。1941年的《大西洋宪章》和1942年的《联合国家宣言》,都提出了人权问题。自此,人权进入了国际社会。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宪章》,重申基本人权理念,并将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作为世界各国遵循的共同标准。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世界人权宣言》为后来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与人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奠定了基础,也对世界人权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宪法》也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