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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全面、系统与深入论述我国金融犯罪刑法学理论的著作。
内容简介
《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是一本金融犯罪刑法学著作,从金融市场的特征及对金融犯罪的刑法惩治角度出发,运用刑法基本原理与概念,以专题研究的形式对金融市场上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全方位、多层面的研究。
成果共分十七个专题,具体包括:金融犯罪的概念及分类依据,我国金融犯罪的成因及对策,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轨迹,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和刑事立法完善,共同金融犯罪和单位金融犯罪研究,金融犯罪的数额认定,金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研究,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研究,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研究,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研究,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研究,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研究,危害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犯罪研究,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研究,洗钱犯罪研究,金融诈骗犯罪研究和互联网金融犯罪研究。
作者简介
作者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职务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一流学科刑法学的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作者简介
自序
第一章 金融犯罪的概念及分类依据
第一节 金融犯罪的定义
第二节 金融犯罪的范围
一、金融领域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归属
二、《刑法》第183条的立法意图分析
第三节 金融犯罪的分类
一、金融犯罪刑法分类评析
二、金融犯罪理论分类探讨
第二章 我国金融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第一节 我国金融犯罪的现状及趋势
一、金融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二、金融犯罪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 我国金融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金融犯罪经济层面的原因
二、金融犯罪管理层面的原因
三、金融犯罪法律层面的原因
四、金融犯罪的犯罪人原因
五、金融犯罪的被害人原因
第三节 我国金融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金融犯罪的经济对策
二、金融犯罪的行政对策
三、金融犯罪的法律对策
第三章 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轨迹
第一节 我国古代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我国近代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法概况
第三节 我国革命根据地时期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法概况
第四节 我国当代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法概况
第四章 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及立法完善
第一节 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
一、世界各地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比较
二、我国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
三、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第二节 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完善
一、金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完善
二、刑法与相关金融法律规定协调性的完善
三、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协调性的完善
四、金融犯罪法定刑的完善
第五章 共同金融犯罪与单位金融犯罪研究
第一节 共同金融犯罪问题
一、共同金融犯罪主体
二、共同金融犯罪故意
三、共同金融犯罪的犯罪行为
第二节 单位金融犯罪问题
一、单位金融犯罪的特征
二、单位内部成员金融犯罪的司法认定
三、单位与内部成员金融犯罪的司法认定
四、单位与委托代理人金融犯罪的司法认定
五、单位与自然人金融犯罪处罚标准的司法认定
六、单位与单位金融犯罪的司法认定
第六章 金融犯罪数额研究
第一节 金融犯罪中数额的作用
第二节 金融犯罪数额的分类
第三节 共同金融犯罪成员的犯罪数额
第四节 共同金融犯罪成员的数额认定
第五节 金融犯罪数额规定及适用的完善
第七章 金融犯罪法定刑研究
第一节 金融犯罪法定刑设置
一、金融犯罪法定最高刑的设置
二、金融犯罪量刑幅度的设置
三、金融犯罪刑种的设置
第二节 金融犯罪法定刑设置的特点
第八章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第一节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的立法依据
第二节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罪名设置比较
第三节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的对象
一、境外的货币分析
二、古钱及停止使用的人民币等分析
三、变造的货币分析
第四节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行为人主观目的认定
第五节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界定
第六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司法认定
一、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行为的定性
二、金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假币换取货币行为的定性
第七节 购买假币和以假币换取货币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
一、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共同购买假币行为的定性
二、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以假币换取货币行为的定性
三、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分工实施购买和换取行为的定性
第八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司法认定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中持有行为的认定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交叉行为的认定
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罪数认定
第九章 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第一节 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的立法依据
第二节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范围的认定
二、“擅自设立”行为的认定
三、主观罪过的认定
四、借私设的金融机构进行诈骗行为的定性
五、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
第十章 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第一节 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的立法依据
第二节 高利转贷罪的司法认定
一、“套取”行为的认定
二、“高利”标准的确定
三、“转贷牟利目的”的认定
四、利用自有资金高利放贷行为性质的认定
五、将贷款余额高利转贷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行为性质的认定
六、内外勾结高利转贷牟利行为的定性
第三节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的罪名设置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行为的认定
三、重大损失和严重情节的认定
四、主观罪过的认定
五、本罪与相关金融诈骗罪及高利转贷罪的区别
第四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资格的辨析
三、委托理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的界定
第五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的罪名和定义的确定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三、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认定
四、“关系人”范围的确定
五、“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
六、主观罪过的认定
第六节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的司法认定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行为的界定
二、本罪定罪量刑标准
三、客户明知存入资金被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时的责任分担
四、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限的界定
第十一章 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第一节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司法认定
一、背信行为的本质
二、“违背受托义务”的认定
三、“擅自运用”的认定
四、主观方面的认定
五、本罪与挪用类犯罪的界定
第二节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司法认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二、本罪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三、“情节严重”是否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四、本罪的法定刑规定是否合理
五、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的界限
第十二章 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第一节 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的立法依据
第二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
一、伪造票据行为的认定
二、变造票据行为的认定
三、伪造、变造银行结算凭证及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行为的认定
四、伪造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罪数的认定
第三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认定
一、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五、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的认定
六、非法交易真实信用卡行为的性质认定
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数的认定
第四节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
一、犯罪对象的认定
二、客观要件的认定
三、主观罪过的认定
第五节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司法认定
一、“重大损失”的认定
二、主观罪过的认定
第十三章 危害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第一节 危害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犯罪概述
第二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的立法依据
二、本罪构成中疑难问题的辨析
第三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的立法依据
二、本罪构成中的疑难问题的辨析
第四节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的立法依据
二、本罪构成中疑难问题的辨析
第五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的立法依据
二、本罪构成中疑难问题的辨析
第六节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的立法依据
二、本罪构成中疑难问题的辨析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四、本罪与其他证券、期货犯罪的界定
第十四章 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第一节 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的立法依据
第二节 逃汇罪的司法认定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行为的认定
二、“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行为的认定
三、“数额较大”标准的认定
四、本罪主体的认定
五、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六、本罪与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界限
第三节 骗购外汇罪的司法认定
一、“使用欺骗的方法”的认定
二、“数额较大”标准的认定
三、本罪主体的认定
四、主观罪过的认定
五、自贸区内涉汇率犯罪的特殊性
六、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
七、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第十五章 洗钱犯罪研究
第一节 洗钱犯罪的起源、现状和特点
第二节 我国洗钱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轨迹
第三节 洗钱罪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客体的认定
二、本罪客观要件的认定
三、本罪主体的认定
四、本罪主观罪过的认定
第四节 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一、上游犯罪的立法完善
二、行为方式的立法完善
三、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第十六章 金融诈骗犯罪研究
第一节 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辨析
一、金融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分析
二、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第二节 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的立法依据
二、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定罪处罚
三、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的界限
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单独或参与骗贷行为的定性
五、事后故意不归还贷款行为的定性
六、以骗取担保的形式骗取贷款行为的定性
第三节 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的立法依据
二、客观要件的认定
三、主观罪过的认定
四、票据诈骗罪罪数的认定
第四节 信用证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一、信用证诈骗罪概述
二、客观要件的认定
三、本罪主体的认定
四、主观罪过的认定
五、利用“软条款”进行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定性
六、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行为的定性
七、盗窃他人信用证后又使用行为的定性
八、信用证诈骗罪罪数的认定
第五节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的立法依据
二、“信用卡”含义的确定
三、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定性
四、拾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定性
五、以诈骗、抢夺、侵占等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定性
六、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定性
七、“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八、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
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侵吞财产行为的定性
十、侵害他人网银账户、微信钱包、支付宝账户内财产行为的定性
第六节 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的立法依据
二、本罪主体的认定
三、对虚构保险标的的理解及相关行为的定性
四、冒名骗赔行为的定性
五、被保险人采用自损方式让他人获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
六、故意扩大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
七、保险诈骗罪罪数的认定
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假理赔行为的定性
九、本罪既遂、未遂的界定
十、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
第十七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研究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一、刑法规制必要性: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刑事风险
二、刑法规制限度性:互联网金融创新不应阻滞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路径
一、废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
二、限制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三、限制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的适用
四、限制集资诈骗罪的适用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事风险及责任边界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类型考察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事风险样态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边界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证券犯罪行为:信息欺诈、信息操纵与信息滥用
二、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市场刑法保护原则:信息风险控制
三、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犯罪刑法规制核心措施:确保信息流动的合规与效率
四、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市场司法保护规则:信息关联要素的司法认定
第五节 互联网金融中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之必要
二、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限度
三、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异化”行为之司法认定
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第二版)是2020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作者刘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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