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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
内容简介
新公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的规定及其所创设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法保护制度,意在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必将对以后的民事生活和司法实践发挥积极而又深刻的影响。但必须指出的是,该条规定的核心要义不仅仅在于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更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有效地维护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所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则必须借助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创设。为此,在总结既往民事立法和司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一份关于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法的草案建议文本,为立法机关提供理论参考是极为必要的,这既是诉讼法配合作为实体法的《民法总则》的迫切需要,也是切实保护英雄烈士等死者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
章节目录
封面
扉页
版权信息
目录
其他
其他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益诉讼的提起
第一节 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节 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章 公益诉讼的管辖
第四章 公益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附则
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要求创设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特征
二、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既有实践
三、创设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点建议
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法立法建议稿及简要说明是2017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作者迟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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