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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研究渔业法,突出养护观念,分析法制碎片化,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前景。
内容简介
本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以“资源养护”为着眼点来研究渔业资源的国际法问题。我国学者在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对“养护”(Conservation)与“保护”(Protection)区分不明确,这带来了国际交流方面的困难,也给我国立法、执法、守法等带来问题。例如,现行《渔业法》中仍然没有“养护”字样。这本专著中,鲜明地以国际通用名称来进行渔业法研究,这对我国渔业法制进步有匡正意义。第二,以“国际法碎片化”角度来分析公海渔业。碎片化也被称为“不成体系”,是国际法的特有现象。国内外渔业法规研究中,以此思路进行的著作并不多见,这个角度抓住了问题的关键,给人以豁然开朗之感。第三,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前景指引与解决方案。“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我国宪法,为国际法的发展开辟了新境界,指明了新方向,催生了新动力。这本专著的作者对此的重视,既体现了其爱国情怀与对人类命运的深切关怀,也体现出作为国际法教师与研究者的学术敏感性与洞察力。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总序
序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三、本书的基本框架
(一)概念界定与主题解析
(二)思路与结构
四、研究方法
(一)法律社会学的方法
(二)法律经济学的方法
(三)案例分析的方法
第一章 养护机制的理念、进路与变革
一、养护:概念的起源与理念之争
(一)养护概念的起源:从养护运动到养护立法
(二)养护的两种理念:人类中心主义VS生态中心主义
二、养护机制的形成进路与基本框架
(一)养护机制形成的习惯法进路:白令海海豹仲裁案
(二)养护机制形成的条约法进路:《北海渔业公约》
(三)养护机制形成的初步框架:1958年《公海捕鱼公约》
三、养护机制变革的起点:妥协与进步中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摆脱养护概念的束缚并模糊养护的标准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引入生态系统要素与保护环境的义务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三个原则:公海捕鱼自由、国家主权与船旗国管辖
四、养护机制变革的支柱、目标、理念及资源属性
(一)养护机制变革的支柱:《挂旗协定》《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行为守则》
(二)养护目标的变迁:从防止过度捕捞转变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
(三)养护理念的转变:从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中心主义
(四)养护机制变革对资源属性的影响:从公共资源到俱乐部物品
第二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一:公海捕鱼自由
一、公海捕鱼自由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首要原则
(一)公海捕鱼自由逐步受到限制但仍决定着资源属性
(二)公海捕鱼自由多维度限制着养护机制变革
(三)公海捕鱼自由反对沿海国拥有养护措施的决定权
二、新自由主义路径对公海捕鱼自由的约束有限
(一)新自由主义路径:重视理性选择且无约束机制
(二)新自由主义路径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效果不佳
三、功能主义路径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主流
(一)功能主义路径: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载体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总体成功但推动变革能力有限
(三)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应对挑战推动变革的建议
四、特定种群路径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特殊形态
(一)特定种群路径须与功能主义路径结合适用
(二)特定种群路径将公共道德因素引入养护机制
(三)特定种群路径的被动性、局限性及其矫正
第三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二: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一、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忽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一)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体现国家主权但允许例外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逐步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束缚
二、《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有限突破
(一)《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剥夺了非缔约方的捕鱼权
(二)《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并不存在“内部例外义务”
(三)《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的内容尚不构成国际习惯法
三、软法有助于养护机制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束缚
(一)软法是养护机制变革的推进剂和机制运行的润滑剂
(二)UNICPOLOS会议为养护机制变革提供多视角和新动力
(三)软法有助于机制提高专业化水平、降低缔约成本和主权成本
(四)软法是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特洛伊木马”
四、生态系统方法: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新工具
(一)生态系统方法蕴含着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要求
(二)生态系统方法已经成为养护规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三)面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生态系统方法缺乏法律规范性
第四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三:船旗国管辖
一、船旗国管辖阻碍养护理念的转变与养护目标的实现
(一)以船旗国义务来约束船旗国管辖实质上形成国家间制约机制
(二)从对船旗国管辖专属性的质疑到有条件的管辖共享机制
(三)有条件的管辖共享机制无法应对非缔约国的挑战
二、打击IUU捕捞不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理由
(一)将渔业管理的IUU捕捞概念直接引入国际条约存在不当
(二)IUU捕捞的主要起因在国内渔业法制而非船旗国管辖
(三)自愿准则、MCS措施让IUU捕捞渔船大多没有船旗国
三、港口国措施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有力支撑
(一)制定共同的港口国措施可弥补船旗国管辖的不足
(二)《港口国措施协定》实质是为非缔约国设定最低标准
(三)《港口国措施协定》扩大渔船的范围有助于养护机制变革
(四)《港口国措施协定》有助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规范的执行
第五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原因与展望:以国际法碎片化为视角
一、国际法碎片化为养护机制变革提供着持续动力
(一)碎片化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国际法特有现象
(二)公海渔业领域有着国际法碎片化的典型特征
(三)公海渔业规范碎片化的形成与养护机制的变革同步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将承担起生物多样性养护的职责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渔业部门承担生物多样性养护的职责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已采用生物多样性养护所必须的预警方法
(三)由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承担此责将有利于达成BBNJ执行协定
三、贸易措施将继续推动养护理念转变与养护目标的实现
(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是养护机制变革的稳压器
(二)对“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界定反映出养护理念转变
(三)以贸易措施养护资源打击IUU捕捞的正当性将获得认可
第六章 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的立场与选择
一、中国在养护机制内外的不同角色:受益者、遵守者和维护者
(一)中国公海渔业起步晚发展迅速是公海捕鱼自由的受益者
(二)中国渔船遵守公海渔业养护规范记录良好并非养护规则的破坏者
(三)中国是船旗国管辖的维护者但渔船有条件接受公海登临和检查
二、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的应有立场
(一)应以公海捕鱼国身份为出发点并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保持灵活
(二)应支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主导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功能整合
(三)应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机制变革
三、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目前应警惕的倾向
(一)应警惕倾向一:沿海国借口资源养护否定公海捕鱼自由
(二)应警惕倾向二:借口打击IUU捕捞变船旗国管辖为普遍管辖
(三)应警惕倾向三:借口解决碎片化问题而主张环境规范优先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一
后记二
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变革的国际法考察是2020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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