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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所收录的论文主要为“新时代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治体系建设”2018年年会的优秀论文选集,集中反映了证券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
内容简介
2018年6月28日,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北京联合举办主题为“新时代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治体系建设”的2018年年会。在历次年会上,研究会的各位理事、证券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参会代表均提交了精心准备的论文,为我国证券法治建设积极建言献策,有力推动了我国证券法治的进步,为证券法的修改和完善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每次年会后,研究会均将会议论文汇编成册,公开出版,与知识界、实务界、社会公众分享与会者的理论观点。但以前出版的年会论文集,主要反映当年的年会主题,书名不一致,不能很好地形成证券法学研究会的学术品牌,也不利于读者、研究者进行较为系统的文献收集、整理与参考。
鉴于此,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研究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每年的年会论文统一编入书名为《证券法律评论》的连续出版物中。本书为《证券法律评论》2018年卷,即是2018年年会的参会论文选编。
作者简介
编者郭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08年12月8日在北京成立。专门和集中研究证券法学及相关关系的研究会。该学会的成立,在证券法学研究方面,对于处理好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正视我国新兴加转轨市场的现实国情,紧密联系实践,着力研究本土实践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把研究国内法律问题和研究国际法律问题紧密结合,合理吸收和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有益经验,探索解决国内现实问题意义重大;对于处理好发展中规范和规范中发展的关系;对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应当站在建设和完善资本市场的高度,将“以规范促发展”作为学术研究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方面;对于处理好前瞻性和现实针对性之间的关系等迫切问题的研究关系极大。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序言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基础理论与法律问题研究】
瑞士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及其借鉴
一、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定义与范围
(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特别规定
(三)对交易场所的特别规定
(四)对中央对手方的特别规定
(五)对中央证券存管的特别规定
(六)对交易数据库(Trade Repositories)的特别规定
(七)对支付系统的特别规定
二、对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的简要评价
三、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对我国的借鉴
境内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的研究及建议
一、基本概念
二、境外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的设置和监管
(一)美国
(二)英国
(三)德国
(四)我国香港地区
(五)小结
三、境内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的设置和监管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四、相关思考和建议
(一)顶层设计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营设置和监管框架
(二)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
(三)积极优化债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设置
(四)积极包容和适应技术创新
美国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认定和监管及其启示
一、引言
二、美国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认定情况
(一)美国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认定标准
(二)美国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认定程序
(三)美国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认定情况
三、美国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监管职责分工以及要求
(一)美国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框架及职责分工
(二)美国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规则及相关要求
四、美国经验对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的启示
(一)完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相关法律制度,夯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行、监管的法律基础
(二)探索制定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内
(三)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内,赋予中央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相应监管权和流动性救助责任,同时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方面各部门的协作,实行行业监管下的功能监管
(四)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推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与国际标准接轨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危机破产规则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危机破产的规则“困境”
(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与“大而不倒”
(二)国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危机破产的规则定位
(三)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破产的法律规则欠缺
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危机破产适用规则的国际经验
(一)判断能否破产标准的国际规则
(二)谁有权处置破产的国际规则
(三)如何适用处置破产程序的国际经验
三、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危机破产规则的路径构建
(一)破产标准判断设计
(二)破产处置主体的改进
(三)破产程序规则的适用
四、结语
金融监管有效性视角下中央对手方机制的建构与法律问题研究
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中央对手方的意涵
(一)健全的CCP制度有利于实现国际合作的互利共赢
(二)健全的CCP制度是规范国内市场的必要手段
二、我国中央对手方(CCP)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CCP的现状
(二)我国CCP的不足
三、我国CCP机制有效监管的进路
(一)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二)建构审慎监管体系
(三)构筑风险防范体系
(四)扩大CCP清算产品范围
(五)强化信息共享协作机制
(六)健全净额结算制度、建立终止净额结算制度
四、结语
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理论内涵、实践功能与制度建设
一、中央对手方的理论内涵
(一)中央对手方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二)中央对手方的责任性质
二、中央对手方的实践功能
(一)实现多边净额结算,提升市场流动性
(二)管理对手方风险,确保合约履行
(三)解决对冲平仓交易与《合同法》的矛盾问题
(四)解决合约交割时结算机构的请求权问题
(五)实现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延伸监管
三、中央对手方的制度建设
(一)中央对手方的立法表达
(二)中央对手方的适用范围
(三)中央对手方的基础设施
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联通与统合
一、风险社会、债券主体与市场后台设施
二、电子簿记、中央托管与“三三架构”的联通
(一)债券登记托管的“无纸化”和“非移动化”
(二)“三三架构”:债券登记托管杂糅的市场与机构
(三)何以联通?——《证券法》的正当性寻求与互联互通的路径选择
三、净额结算、券款对付与“多头离散”的统合
(一)债券结算制度与结算方式的定位及类分
(二)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债券结算的差异比较
(三)如何统合?——债券实质类型的主导及中央对手方法源的明定
四、结语:FinTech颠覆性创新与债券市场后台“去中心化”
证券交易所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还是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方法
二、针对SIFIs的特殊监管要求
三、证券交易所是SIFIs吗?
(一)证券交易所从事的核心业务,不同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从事的信用中介、资金融通等业务
(二)作为交易平台的证券交易所,其存在的风险类别和SIFIs定义的风险有本质差别
(三)作为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所,其风险敞口较小,传染性也不大,一般达不到SIFIs的标准
(四)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且是非盈利自律监管机构,更不符合SIFIs的定义及要求
四、证券交易所是系统重要性金融设施
(一)美国的SIFMUs及其监管标准
(二)证券交易所应属于SIFMUs
(三)建立我国的SIFMUs监管标准
新时代公司制交易所的公司治理研究
一、公司制交易所公司治理研究背景
二、交易所公司治理研究范畴与规则体系
(一)公司治理研究范畴
(二)交易所的公司治理规则体系
三、新时代公司制交易所的内部治理结构研究
(一)所有权结构
(二)董事会构成
四、新时代公司制交易所的外部治理机制研究
(一)交易所自律管理利益冲突的权衡与处理
(二)交易所可持续发展制度
五、国内交易所的公司治理现状及改进建议
(一)深化国企改革背景下的交易所股权结构调整
(二)优化董事会结构
(三)完善自律管理机制
(四)强化交易所社会责任担当,构建可持续发展机制
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责任边界与治理逻辑
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和责任追问
二、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化发展势趋
三、“公私兼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更为广泛的责任
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公法底线
(一)互联网平台共通的底线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底线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具体业务的底线
五、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治理逻辑
试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概述
(二)第三方支付目前的发展现状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现行法律监管上的漏洞和问题
(一)监管主体与监督方式过于单一
(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有欠缺
(三)客户备付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健全
三、优化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制的理论建构
(一)加强对备付金的监管
(二)强化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的安全权和知情权保障
(三)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及构建退出机制
四、结语
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的行为规制
一、规制重心的最优选择:平台中心论
(一)平台经济学是平台中心论的理性之声
(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交易架构是平台中心论的逻辑起点
(三)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司法实践是平台中心论的有力回应
二、投前阶段平台的行为规制:科学定位主体资质审查
(一)盲目鼓励交易理念下的形式审查存在弊端
(二)平台形式审查规则的完善建议
(三)平台在投前形式审查上的法律责任
三、投中阶段平台的行为规制:深化建构投资人权利保障制度
(一)平台对投资人权利保障的不足
(二)投资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建议
(三)平台在投资人权利保障上的法律责任
四、投后阶段平台的行为规制:完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一)平台持续信息披露的不足
(二)平台持续信息披露的完善建议
(三)平台在持续信息披露上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
从市场内生秩序看互联网股权融资规则构建
一、引言:软法治理语境下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的角色
二、互联网股权融资市场内生秩序探析
(一)概述
(二)主要机制安排
三、关于互联网股权融资监管规则构建的思考
分布式账本技术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的应用——以DvP结算方式为例
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的DvP
(一)PFMI对于DvP的要求
(二)FSAP对于DvP的要求
二、DvP的域外经验及中国道路
(一)国际组织对DvP结算方式的呼吁
(二)域外结算机构DvP的实现方式
(三)我国结算机构DvP的发展历程
三、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环境下的DvP
(一)DLT环境下DvP的域外研究
(二)基于区块链DvP的中国专利
四、关于DvP的数字货币展望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IOT关于中介化证券的实体法公约
第一章 定义、适用范围与解释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声明的适用
第四条 解释的原则
第五条 中央银行及受规管中介人
第六条 除外职能
第七条 其他主体行使中介人职能
第八条 与发行人的关系
第二章 账户持有人的权利
第九条 中介化证券
第十条 便于账户持有人获得及行使权利之措施
第三章 中介化证券的转让
第十一条 以贷记和借记方式获得和处分证券
第十二条 以其他方式让与中介化证券的权益
第十三条 非公约法规定的证券获得及处分
第十四条 破产程序的效力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的处分行为
第十六条 无效、撤销及其条件
第十七条 第三章相关术语
第十八条 善意取得
第十九条 竞争性权益之间的优先性
第二十条 由中介人让与的权益的优先性
第四章 中介化持有体系的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相关中介人破产程序中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越级追索行为之禁止
第二十三条 对中介人的指令
第二十四条 持有或可提供充足证券
第二十五条 依账户持有人的权利分配证券
第二十六条 中介人破产时的损失分担
第二十七条 系统运营者或参与人破产
第二十八条 中介人义务及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证券发行人的地位
第三十条 与证券发行人的抵销
第五章 担保交易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适用范围及定义
第三十二条 所有权转移担保协议的确认
第三十三条 担保权益的实现
第三十四条 质押担保协议之下的担保证券的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非公约法关于担保权实现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担保品价值维持及替换
第三十七条 特定的破产程序规定不予适用
第三十八条 有关第五章的若干声明
第六章 过渡条款
第三十九条 优先权
第七章 最后条款
第四十条 签署、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
第四十一条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四十二条 生效条款
第四十三条 领土单元
第四十四条 保留
第四十五条 声明
第四十六条 退出公约
第四十七条 评估会议、修改大会以及相关事务
第四十八条 公约文书存管处及其职能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与金融科技监管新趋势】
大数据征信业难题与制度应对
一、大数据征信的发展与难题
(一)征信与大数据征信
(二)我国大数据征信的发展历程
(三)大数据征信业后续发展中的难题
二、大数据征信业难题的根源探究
(一)“公”与“私”的利益冲突
(二)征信行业发展的不成熟
(三)现有制度环境的缺陷
(四)观念意识与技术发展的不匹配
三、大数据征信业制度设计依据剖析
(一)民商法理论的探究
(二)市场规制与监管视角的思考
(三)域外实践经验的启示
四、大数据征信业发展的制度进路
(一)独特的征信机构设置
(二)参与主体权利义务体系的完善
(三)行业标准的建立
(四)监管策略的选择与展望
大数据征信中数据主体的同意权研究
一、引言
二、大数据征信:数据采集、处理和使用的本质性变革
(一)征信数据的广泛性
(二)征信业务的创新性
(三)数据授权方式的变革
三、同意权存在的必要性
(一)权利主体的诉求
(二)同意权的合法性
(三)同意权的合理性
四、同意权行使方式之辩
(一)积极同意与消极同意
(二)告知义务的难点
(三)同意权实现的困境:以《芝麻信用服务协议》为例
五、同意权保护制度的重构
(一)同意权保护的逻辑起点:权利的确认
(二)数据类型和应用场景的明确
(三)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
结语
大数据背景下错误信用评估侵权救济探析
引言
一、大数据征信下的个人信用信息
(一)信用信息的基本属性
(二)大数据征信背景下个人信用信息的特点
(三)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的重要性
二、错误评估下的信用侵权与救济
(一)市场化大数据信用评估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二)错误信用评估侵权的救济路径
(三)我国法律体系对征信侵权救济的规定
三、信用评估侵权救济的美国立法与司法实践
四、个人征信业务的行业自治与监管
大数据时代我国金融信息保护机构的模式选择[1]
一、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设置模式概述
(一)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设置模式
(二)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职责
二、大数据背景下信息监管者的独立性和执法权力不断被强化
三、我国金融信息保护监管机构的模式选择
(一)监管模式比较分析
(二)我国金融信息保护的监管机构设置选择
加密货币合法性判别[1]
一、加密货币法律争议
(一)争议来源
(二)加密货币是否具有货币法的本质
(三)加密货币、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
二、加密货币在国际货币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一)国家货币主权原则
(二)国际货币法的主体
(三)国际货币的法律地位
三、加密货币在各国国内法中的法律地位
(一)非主权加密货币并非货币
(二)对加密货币的货币职能不同方式的法律认可
四、赋予加密货币以货币形式合法化的可能性分析
(一)加密货币的法本质与货币法本质相分离
(二)加密货币的非单一化功能
(三)货币法下合法化可能带来的风险
结语
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和制度框架刍议
一、虚拟货币概述
(一)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
(二)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digital cash,electronic cash)
(三)虚拟货币与数字货币、加密货币
二、虚拟货币伴随的风险
(一)虚拟货币本身的风险
(二)虚拟货币交易和ICO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
三、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和制度的域外实践
(一)美国
(二)日本
(三)欧盟
(四)澳大利亚
(五)英国
(六)德国
(七)韩国
四、我国未来虚拟货币是否合法化的基本考量和制度框架
(一)现行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乃“一刀切”
(二)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应根据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情况加以调整
(三)在合法化前提下的监管制度框架设想
中国法定数字货币:影响、挑战与建议
引言:问题的缘起
一、法定数字货币:相关界定、发展动机与比较优势
二、中国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影响与挑战
(一)中国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中国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面临的挑战
三、中国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建议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运行架构和技术选择
(二)从技术层面为发行提供保障
(三)完善立法并更新法律体系
(四)明确监管对象并完善监管体制
(五)加强国际间的监管合作
结语
论场外配资协议的效力
一、实证探究:司法实践对场外配资协议效力的选择
(一)合同治理说:根据意思自治与合同期待利益认定有效
(二)委托理财说:根据保底条款和类推适用认定部分无效
(三)违反强制规定说:根据强制规范与公共利益认定无效
(四)小结
二、分歧溯源:商事合同自治与金融管制的博弈
(一)商事合同的逐利性与金融管制的公共性
(二)商事合同的创新性与管制方式的保守性
(三)合同交易的自由性与金融管制的拘束性
三、文本回归:效力性强制规范的识别
(一)法律适用:关于“效力性强制规范”的法律规定
(二)文义分析:《证券法》规范的条文解读
(三)利益衡量:从规范目的看《证券法》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四、观念演进:场外配资协议效力从宽认定的裁判思路
(一)价值归位:认知优化
(二)审查原则:鼓励交易与效率优先
(三)裁判技术:公私分离与关系区分
结语
【互联网时代证券监管问题研究】
互联网证券规制评估
一、互联网证券规制现状
(一)形成功能监管条线框架
(二)满足机构监管基本需要
(三)遵循“技术中立”监管原则
(四)具备协同监管制度基础
(五)显现“监管促发展”初步效果
二、存在问题
三、政策建议
(一)坚持按照证券业务本质实施监管
(二)修订现行过时的互联网证券适用规则
(三)增加互联网证券部门规章的供给
(四)健全互联网证券的业务标准
(五)探索互联网证券的监管方式
附件1 互联网证券国家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目录
附件2 其他相关互联网金融主要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目录
自律管理是否可靠:人工智能参与证券监管的法律安排——以证券交易所的行动为视角
一、人工智能参与证券监管的必要性
(一)证券交易所监管能力的补强
(二)市场主体对科学化监管的需求
(三)传统的自律管理的威慑力有限
二、人工智能监管工具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改变之预测
(一)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的重要性逐渐弱化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的权限将会扩大
(三)证券交易所可能从被动的监管逐步转向主动的监管
三、证券交易所运用人工智能监管技术的现状以及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对异常交易的甄别与处理
(二)对企业上市的审核和上市公司监管
(三)智能风控系统的搭建
(四)证券交易所实施人工智能监管技术可能引发的问题
四、人工智能监管的风险控制: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监督
(一)谁来提供人工智能的监管工具
(二)人工智能监管如何与人力监管共存
(三)证券交易所需要接受证监会和网络安全部门的双重监管
高频交易的域外规范与监管及借鉴
一、问题的提出
二、域外对高频交易的规制与监管
(一)德国的《高频交易法》
(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高频交易规制
(三)欧盟《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对高频交易的规制
三、我国高频交易发展现状
四、对我国高频交易规制与监管的借鉴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定分止争功能与效果的反思——以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后续争议为引入
一、我国先行赔付制度的运行实践考察
(一)立法层面:规定原则,缺少上位法及实施细则
(二)实践现状:先行赔付后已出现后续争议及诉讼
二、域外关于“先行保护投资者”的制度考察
(一)美国:“公平基金”制度
(二)我国香港地区:香港证监会直接诉讼制度
三、对我国先行赔付制度定分止争功能和效果缺失的反思
(一)先行赔付方案的制定缺乏权威性
(二)先行赔付方案确定的赔付范围和标准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裁判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可能不一致
(三)保荐机构提起的追偿诉讼中各责任主体对先行赔付范围和标准存在争议
四、关于强化我国先行赔付制度定分止争功能和效果的建议
(一)先行赔付制度引入示范判决机制的意义
(二)先行赔付制度引入示范判决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结语
论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内涵
(一)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含义
(二)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功能
二、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立法现状
(一)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规定
(二)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规定的主要特点
三、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先行赔付主体的赔偿顺序
(二)设计透明高效的先行赔付方案制定程序
(三)确立合理的先行赔付范围
(四)赋予先行赔付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五)明确证监会在先行赔付制度中的作用
保护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支持起诉机制
一、证券领域支持诉讼机制问题分析
二、支持起诉的法理基础
(一)支持起诉的立法来源
(二)证券领域支持起诉机制的定位
(三)支持起诉的主体界定
三、支持起诉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规定统一使用“支持起诉”用语
(二)明确支持起诉的主体
(三)明确规定支持起诉的实施方式
对我国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适用条件的反思与展望
一、证券行政执法和解适用条件的域外立法情况分析
(一)证券行政执法和解适用条件的域外立法情况简述
(二)域外证券行政执法和解适用条件立法所体现出的不同价值取向
二、对《实施办法》规定的证券行政执法和解适用条件的反思
(一)《实施办法》规定的证券行政执法和解适用条件
(二)对《实施办法》规定的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积极条件的反思
(三)对《实施办法》规定的证券行政执法和解消极条件的反思
(四)小结
三、对适宜开展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的案件类型的讨论
(一)对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功能的重新审视
(二)可能涉及发行人、上市公司董监高承担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案件
(三)难以满足明显优势证明标准、适用推定规则也存在困难的内幕交易案件
(四)涉及认定单位行政违法责任较为困难的案件
四、结论
证券市场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问题研究
一、证券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界定与影响
(一)异常交易行为的概念
(二)异常交易行为的特点
(三)异常交易行为对市场的影响
二、境外市场的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模式
三、我国资本市场处置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制度
四、现行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制度的局限性
(一)市场系统性风险问题
(二)处置异常交易行为的职责分野
(三)监管措施的法律威慑力问题
五、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制度的改进建议
韩国新商法上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及启示
一、引言
二、韩国新商法上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法律规制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确立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辞任与解任
(四)业务承继者
(五)报酬与费用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限
(七)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义务
(八)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责任
(九)共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特则
(十)小结
三、对完善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启示
(一)公司法上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构建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法律地位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适格性与资格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费用
(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责任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安全网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激励与约束相容:再论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政策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活动的特征
(一)权力来源——权力与权利的复合性
(二)行为目的——自律管理本位的公共性、公益性
(三)行为方式——一线监管活动的专业性、应急性
(四)行为后果——自律管理措施的单向性、处分(罚)性
二、自律管理司法政策应具有的品格
(一)自律管理司法政策不能违背司法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
(二)自律管理司法政策应实现对交易所的激励与约束相容
(三)自律管理司法政策应协调对交易所的行政约束与司法约束
三、自律管理司法政策整体设计策略
(一)诉讼类型
(二)诉讼主体资格
(三)诉讼前置程序
(四)审查范围及裁判取向
(五)法律责任豁免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界定及立法模式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定义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性质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定位
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立法模式
(一)主要立法模式概览
(二)立法模式分析
(三)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立法模式选择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重塑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立法阶位和层级协调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承保范围及保障对象
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基本职责和权限
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补偿标准和客户账户处理
资本市场中信息工具法律配置的反思与变革[1]
一、信息工具在资本市场中的功能定位
二、发现资本市场治理难题背后的信息工具配置逻辑
(一)信息收集工具与信息流动工具的配置不当
(二)信息识别工具的功能不彰
(三)信息补强工具的初创及其局限
三、信息工具法律配置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回应
(一)信息工具法律配置的理念更新
(二)信息工具法律配置的制度进路
新加坡《反内幕交易指南》介绍及启示
一、制定“指南”的目的、原则和指导方针
(一)制定“指南”的目的
(二)“指南”原则和指导方针
二、第一部分(A)确立合规文化
原则A1:制定证券交易中保密信息的处理及限制的清晰政策及程序。
三、第二部分(B)对待和控制证券保密信息
原则B1:限制证券保密信息的传播和共享,以减少损害市场完整性的信息泄露的可能。
原则B2:有适当的程序来防止保密信息被意外披露。
原则B3:有效的物理文件管理和信息技术控制
四、第三部分(C)限制证券交易
原则C1:设定“禁售期”和/
证券法律评论(2018年卷)是2018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郭锋 主编。
得书感谢您对《证券法律评论(2018年卷)》关注和支持,如本书内容有不良信息或侵权等情形的,请联系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