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伦理(第6辑)epub电子书下载

法律 杂志/期刊 侯欣一 主编
简介: 本书是由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主办的集刊,本书是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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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专题

“共同体”的三个概念之哲学根基和意义刍议

王庆节

摘要:本文通过对人类共同体概念的主体性特征及其演变的哲学性分析和考察,试图按对“共同体”的哲学理解及其历史发展阶段,区分出三种不同类型的“共同体”概念和形式。前两种分别为基于“绝对概念”之规定的“观念共同体”和基于“诸实践目的”之妥协平衡的“沟通商谈式共同体”。前者以“我”为核心,后者以“我—们”为核心。相形之下,第三种方式是以“自然生命交合”为基础的“互生共在”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组成和组织方式更加原本和原初,它的形式毋宁说是“我—们+……”。这是一种永远向着“他者”公开和开放的生命生长共同体。如果我们承认人的理性,甚至全部人类理性的有限性质,我们就会在讨论“生命交合共同体”的互生共在时,承认和强调“共同体”的自然性质,即考虑在理性之外的“情绪”“习俗”“传统”“血缘”“信仰”“运气”等偶然和非理性成分在“共同体”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共同体 观念共同体 沟通商谈式共同体 互生共在共同体

法国哲学家、当代社会学理论的创始人之一涂尔干(Emile Durkheim,1858~1917)以及社会哲学家和人类学家布迪厄(Pierre Bourdieu,1930~2002)曾提出过“社会事实”和“社会物品”的概念,这些概念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共同体”这个名称。我们现在一般理解的“共同体”又称“社群”,可以大到一个“国家”共同体,一个“民族”共同体,一个“语言”共同体,一个“宗教”共同体,小到一个“家庭”,一个“班级小组”,甚至一个兴趣爱好“俱乐部”或者“微信群”。“共同体”明显地与社会事实和社会物品的概念相关联。按照涂尔干的说法,社会事实既不同于科学事实,也不同于心理事实。社会事实是由在个体之外,但又拥有使诸个体服从的具有某种外在强制力的组织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如此说来,价值理念、宗教教义、知识系统、道德规范、语言文化、政治制度、职业功能、民族国家身份、血缘出身、地域乡情、礼仪习俗,甚至社会潮流、民众激情、公共时尚等等,都属于社会事实的范畴。在现今商业社会事实的基础上,我们理解各种类型的作为经济、社会和文化资本的“物品”,并且通过这些“物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使用消费,我们展开各式各样的社会生活,生成、组成和构成各式各样的社会共同体。例如,我们从经济现象来描述现代生活中作为“资本”的“物品”。“物品”是从英文“goods”这个词翻译过来的,在现今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这个词有着广泛的含义。它可释义为各式各样的产品或商品,其中包括服务、友情、快乐、诚实、声望、空气、清洁、幽静,甚至爱人和爱等。这里面包含有形的和无形的物品,有价的和无价的物品,等等。总之,这些社会物品以及它们的制造和创造都离不开人,人的关系和人的活动。所以,当哲学家们说“世界不是物的总和,而是事的总和”(维特根斯坦)或者“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时,他们所要表达的几乎是相同的意思。这个世界自从人类产生以来,就是“属人的”,是在和人的关系中被界定和规定、被建构和解构的,在和人的关系中生长出来,发展开来的。这种反映自然属人关系以及人际关系的社会事实和社会物品的总和,就是“共同体”概念,或者用现象学哲学存在论的说法,是“生活世界”。

现在的问题是,这般的由众多社会事实以及社会物品构成的社会共同体或者共同的生活世界是如何以及应当以怎样的方式组成和建构起自身。一般说来,我们在哲学上大致可以归纳出三种基本的方式,按照这些方式或“活法”,人类组织或者构成社会生存生活共同体。第一种我们不妨称之为观念论的形成或组成方式。这种形成或组成方式首先将人类的共同体和生活世界视为一种从某个理念或概念视角来进行所谓客观观察和分析研究的对象,并在此基础上对“共同体”或“生活世界”的生活方式进行“界定”、“规定”甚至“判定”。如此形式的“共同体”我们不妨称为“界定的共同体”或“观念共同体”。正如在历史上我们曾经一直以为的那样,先有某些天才或者“圣人”为我们芸芸众生“设计”出某些神圣的理念,然后这些神圣“理念”被导入人世间,或者冠以神秘天启的炫目光环,或者名为科学理性的不变铁律。随后,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将之绝对化,并通过某种带有强制力的机制企图将之实行和实现。从哲学上讲,这是以一种主体性和自我独白式的认识论为基础的,是一种“概念先行”的“界定式”或者“规定式”的“共同体”。因为这种共同体概念的背后是独尊的“主体性观念”,我们不妨将之称为“观念论”或“理念论”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理念在哲学史上的代表为柏拉图哲学,它同时也以柏拉图哲学为核心的全部西方哲学为正统。中国儒家传统中的董仲舒的“天不变,道亦不变”和宋明理学中的“天理”概念应该说基本属于同一类型的思维方式。例如,关于“婚姻共同体”的理解,我们千百年来遵循的是某种正统观念。这种观念在儒家经典《礼记》中的表述就是“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所以,中国古代传统的家庭组织和组成方式,例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形式和观念,均是遵循这一理念以及由这一理念在历史长河中“锻铸”的传统而来。这就是后来随着中国帝制的结束,新文化运动从家庭革命开始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之后流行的“爱情至上”、“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等,实质上就是一个新理念替代旧理念的过程。所以,伴随着婚姻和家庭“概念”的转变,中国家庭共同体的主流性组织形式也就从“四世同堂”转变为“一夫一妻”的“核心”家庭。

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