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委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 主办
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 资助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批准号:10XNJ003)资助
《法律文化研究》编辑部
主任:马小红(中国人民大学)
副主任:姜栋(中国人民大学)
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
李伟(山东科技大学)
成员(以姓氏拼音为序):
曹磊(中国人民大学)
柴荣(北京师范大学)
陈新宇(清华大学)
邓建鹏(中央民族大学)
方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高汉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高仰光(中国人民大学)
顾文斌(东华理工大学)
何志辉(澳门科技大学)
黄春燕(山东政法学院)
黄东海(北京邮电大学)
姜栋(中国人民大学)
姜晓敏(中国政法大学)
蒋旭杲(澳门科技大学)
金欣(中国人民大学)
李德嘉(中国人民大学)
李伟(山东科技大学)
李雪梅(中国政法大学)
马凤春(山东政法学院)
马小红(中国人民大学)
娜鹤雅(中国人民大学)
邱少晖(安庆师范学院)
芮素平(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王振东(中国人民大学)
吴佩林(西华师范大学)
夏新华(湖南师范大学)
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
张琮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张世明(中国人民大学)
张勇凡(中国人民大学)
朱腾(中国人民大学)
原序
从传统中寻找力量
出版发行《法律文化研究》(年刊)酝酿已久,我们办刊的宗旨当然与如今许多已经面世的学术刊物是一致的,这就是繁荣法学的教育和研究、为现实中的法治实践提供历史的借鉴和理论的依据。说到“宗旨”两字,我想借用晋人杜预《左氏春秋传序》中的一段话来说明:“其微显阐幽,裁成义类者,皆据旧例而发义,指行事以正褒贬。”即通过对历史上“旧例”、“行事”的考察,阐明社会发展的道理、端正人生的态度;记述历史、研究传统的宗旨就在于彰显复杂的历史表象背后所蕴含的深刻的“大义”。就法律文化研究而言,这个“大义”就是发掘、弘扬传统法的优秀精神,并代代相传。
然而,一部学术著作和学术刊物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并不只取决于它的宗旨,在很大程度上,它是需要特色来立足的,需要用自身的特色力争最好地体现出宗旨。我们定名为《法律文化研究》(年刊)有这样几点考虑,第一,我们研究的对象是宽阔的,不只局限于“法律史”,从文化的角度,我们要探讨的甚至也不仅仅是“法”或“法律”。我们的研究对象包括法的本身与产生出不同模式的法的社会环境两个方面。因此,我们在考察法律的同时,要通过法律观察社会;在考察社会时,要体悟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特色之所在,以及这些特色形成的“所以然”。第二,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文化的传承、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融合,构成了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主旋律。一个民族和国家的传统往往是文化的标志,“法律文化”研究的重点是研究不同民族和国家的不同法律传统及这些传统的传承;研究不同法律文化间的相同、相通、相异之处,以及法律文化的融合、发展规律。
因此,我们的特色在于发掘传统,利导传统,从传统中寻找力量。
在此,我们不能不对近代以来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误解作一辩白。
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界在传统文化方面的研究显得比较薄弱,其原因是复杂的。
首先,近代以来,学界在比较中西法律文化传统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持否定的态度,“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是当时学界的主流观点。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批判,一方面促进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们的误解,使许多人认为中国古代是“只有刑,没有法”的社会。
其次,近代以来人们习惯了以国力强弱为标准来评价文化的所谓“优劣”。有一些学者将西方的法律模式作为“文明”、“进步”的标尺,来评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这种理论上的偏见,不仅阻碍了不同法律文化间的沟通与融合,而且造成了不同法律文化间的对抗和相互毁坏。在抛弃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体系后,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理念也产生了史无前例的怀疑甚至予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