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研究(2018年卷)mobi电子书下载

法律 龙翼飞 主编
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专业学术集刊,本书为2018年卷。

专题研究

生育权性质及其民法保护探析

梁琳

【内容摘要】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国际上生育权概念的核心内涵是生育自决权。我国法律有关于生育权概念的使用,但对生育权的内涵和外延却没有规定。对生育权概念的不同定义,反映出学者对生育权的权利性质认识存在偏差。在民法领域对生育权性质的定位一直存在争议。生育权性质明晰化,可以理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可以确定生育不仅是一项自然权利,也要转化为法定权利,有利于贯彻性别平等的主流行趋势,从民法角度保护个体生育权的实现。

【关键词】生育权 人格权 民法保护

一 生育权的概念

人类的生育发展进程经历了三个阶段:自然生育阶段、生育义务阶段和生育权利阶段。从19世纪后期开始,女权主义者要求控制生育的运动风起云涌,生育权利阶段开始启动。1968年在德黑兰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了《德黑兰宣言》,规定“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1978年《世界人口会议行动计划》中定义了生育权:“所以夫妻和个人享有负责地自由决定其子女人数和出生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资料教育与方法的基本人权,夫妻和个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考虑他们现实的子女和将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现实的责任。”国际上生育权概念的核心内涵是生育自决权。

我国法律有关于生育权概念的使用,但对生育权的内涵和外延却没有规定。国内学者对生育权的概念未达成一致,概括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生育权是夫妻之间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育子女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不以配偶关系为限;第三种观点认为生育权是国家为保证人口质量和控制人口数量,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已婚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对生育权概念的不同定义,反映出学者对生育权的权利性质认识存在偏差。

二 生育权性质辨析的意义

(一)生育权性质明晰化,可以理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权利的本质并非追究真实与否的逻辑问题,而更多地表现了言说者的价值取向。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人们面临着两种选择,即强调个人意志自由,还是突出社会价值的优越地位。从利益理论角度考虑,没有人能够只为自己存在,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在为社会付出。

生育行为不仅是个人行为,而且是影响社会发展的行为。国家从来都不对生育行为放任自流,如古代社会的鼓励生育政策、自由资本主义的增加人口思想、现代社会的控制人口政策。尤其进入20世纪,一些国家意识到人口与经济的关系可能会受到急速增长的人口的影响,提出了家庭生育计划的人口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面临人口增长过快的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二)生育权性质明晰化,可以确定生育不仅是一项自然权利,也要转化为法定权利 生育权是“从人的本性中得到的自然权利,其内容是含混不清且过于随意的,随每一个阐释者的言说而有不同”。生育是人类的性行为不可避免的结果,生育实践活动自有人类以来就存在。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和个人生活攸关的是社会结构的完整,在这生死参差的人间谋社会的完整,就得维持最低限度的人口……在人类里并不能完全靠自然的保障,所以得添上人为的保障了。这个人为的保障就是生育制度”。生育权的出现是在20世纪初,近现代的生育技术使得生育成为可以选择的行为,生育权的核心归结为生育自决权。生育权作为人之所以为人而有的权利,不仅呈现出自然权利的特征,即其效力不是法律、习俗、道德所赋予的,而是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每个人天生就有的,不可被剥夺。同时,为更好地保护人的生育自决权,有必要通过明晰权利的内涵和外延,确定生育权的绝对权的地位。

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