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纪宏奎
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经专业,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自1989年在税务系统工作以来,先后从事过税收管理、税收稽査等工作,在税政法规岗位工作10年之久。2008年开始,在多家大型企业担任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职,先后在《中国税务》《中国税务报》《涉外税务》《中国税务厉风》《中国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财会信拫》《上海金融报》《纳税人》《财会月刊》《纳税》等多家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
作者微信号:syzh8310135
汽车行业的发展关系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汽车行业的税负直接影响着汽车产业的发展。现行税收政策与汽车息息相关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为鼓励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创新,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和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先后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汽车行业最新相关涉税政策以及相关优惠政策,分税种以问答形式编写的《汽车及相关行业财税实操问答》一书,旨在让汽车行业的纳税人了解、掌握税收政策,以用于实践。
前言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汽车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汽车制造业获得了飞速发展,并出现了蒸蒸日上的局面。汽车行业作为一个资本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汽车行业的发展必将强有力地拉动上下游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促进区域经济增长,被经济专家称为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经济纽带。尤其是在税收上,汽车行业的发展直接带动税收收入的增长。汽车行业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及企业所得税等。为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和高新技术,国家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本书从税收角度,就汽车行业最新相关涉税政策以及相关优惠政策分税种进行整理,旨在让纳税人掌握税收政策以用于实践。
编者
第一章
增值税问答
1.
销售汽车给予的赠品是否视同销售?
问:我公司举办促销活动,在活动期间购买小轿车时我公司无偿赠送一套价值9999元的装饰。请问,赠送的实物是否视同销售?
答:首先,从企业所得税法对“买一赠一”的认定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五)用于对外捐赠”。《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规定,对外捐赠的两个特征是:企业自愿无偿赠送,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上述规定强调的是“无偿”和“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那么,“买一赠一”所赠的商品是否适用该规定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综前所述,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买一赠一”是将随货赠送视同捆绑销售看待的,不做视同销售。虽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同一税种,但关于“无偿赠送”的认定方面应当是相通的。
其次,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偶然所得需要支付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价格折扣、折让方式、累计积分反馈礼品等情况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获得的赠品不应作为“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原因在于,税法列举的偶然性所得是个人在非正常情况下得到的不确定性收入。符合这个定义的,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就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假如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如凭票抽中或摇中号码而获得的奖品,那就符合偶然所得的定义,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企业采用“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只要购买指定的商品,就事先知道一定能获得哪种赠品,不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消费者是先付出了相应对价之后才获得的赠品,是“有偿所得”,不会认为赠品是意外收获,也不可能接受被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消费者获得的赠品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可以从侧面佐证“买一赠一”并非无偿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