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权利研究(第三卷第二期2016·冬季号)在线阅读

法律 社会科学 张万洪 主编
简介: 本册是《残障权利研究》2016年第3卷第2期,全书以残障权利为主题,就残障人就业、残障人教育等议题进行深入探索。

2 0 1 6 0 2

本 期 文 章

[点击标题可直达文章]

■ 编委会

■ 编者弁言

■ 残障、法治与社会

■ 残障与教育

■ 残障与就业

■ 残障、性与性别

■ 译介

■ 评论:“影像中的残障与平等”专栏

■ 电影评论

■ Abstracts

■ 征稿启事

编委会

本书的出版获得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的协助

资金来自“瑞典发展合作”

本刊学术委员会(按照姓氏拼音或英文字母排序)

William Alford(安守廉),哈佛法学院教授

Jenny Goldschmidt,乌特勒支大学教授

Stephen Hallett(郝曦),英华残障人教育基金会主任

胡仲明,北京师范大学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心研究员

黄雪涛,衡平机构主任

Anna Lawson,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教授

厉才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研究室副巡视员

李明欢,厦门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教授

刘民权,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Michael Palmer,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

Michael Perlin,纽约法学院教授

Carole Peterson,夏威夷大学马诺阿分校社会科学院教授

Michael Stein,哈佛法学院教授

苏峰山,南华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副教授

孙世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唐钧,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教授

王国羽,中正大学社会福利学系教授

解岩,北京一加一残障人文化发展集团首席执行官

许家成,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教授

叶静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恒豪,台北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周伟,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邹学银,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副教授

项目统筹(按照姓氏拼音或英文字母排序)

陈婷婷

陈玩臻

刘晗煦

MeretheBorge Macleod(葛珍珠)

编者弁言

读者手中正拿着的这一本书,是《残障权利研究》的总第五期。2016年也是最初孕育这本刊物的“中国残障权利多学科研究项目”实施的第五年。在创刊号的卷首语中,我们写道:“但愿这一颗本土生长的果子,可以回到广阔大地中扎根,越过重重障碍,将种子散播四方。如今言之成文,算是在暂时歇脚的地方留下个记号,我们会继续努力耕耘,共同见证来年的丰实收成。”如今,站在2016年的年尾,我们至少可以说,当年埋下的种子已经结出了一批丰硕的果实。

2016年底,我们举办了一次大聚会。历年“残障权利多学科研究项目”的成员、《残障权利研究》的作者、学术委员会的老师和其他一直支持我们的同仁欢聚一堂,庆祝收获,交流经验,分享心得,展望未来。在这个过程中,最让我们感动也最让我们有信心的,无疑是残障权利研究队伍的壮大。在这个队伍当中,有研究者,有社群,有政策制定者,他们共同支撑起一个推进残障权利实现的三角。在这个外部稳固、内在流动的三角中,我们欣慰地看到研究如何可以有效关注现实,成为社会变革中的重要推动力量。我们在《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平等、参与、共享之精神的引领下开展工作时,在协调各方利益相关者合作的过程中,一次又一次地折服于《公约》精神的伟大魅力,惊叹于平等对话和参与式讨论所产生的巨大能量。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个过程本身就是我们践行《公约》的一个实践,而且《公约》对我们的影响也远远不止是对一个残障权利工作者的指引,还是对我们如何与这个世界相处的启发。

在实现联合的同时,我们也打破了长久以来研究、行动和政策之间的藩篱。在2017年1月的“交流、联合与协作:残障政策研究的创新与发展研讨会”上,中国残疾人事业研究会秘书长厉才茂博士指出,残障政策的指导思想是“理念优于制度,制度服从需求”。我们也发现,研究者、社群和政策制定者的交流、联合与协作有助于实现需求、理念与制度三者的有机结合。从这一期《残障权利研究》的文章中,我们就可以看到需求、理念和制度三者间的互动。

“残障、法治与社会”栏目下的第一篇文章《残障权利与公众传播》,讨论的就是社会基于何种理念看待残障人,以及这样的理念如何影响人们对待残障人的态度。本文研究的对象是通常被称为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之外的“第四权力”的大众媒体。媒体往往具有独立于政府的非官方角色,有助于公众了解问题,监督政府工作,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媒体的相对权威性和大众性,其传播力巨大,深刻影响着社会态度的型塑。该文作者蔡聪所在的机构,是“中国十大残障权利事件”的发起机构。他对2015年“中国十大残障权利事件”进行了检视与分析,指出中国大众媒体对于残障议题的报道仍大多基于陈旧理念,将残障人污名化、病态化、超常化,或作为宣扬政绩之背景的报道大量存在,与《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倡的社会模式和多元视角相悖。针对“宝马车肇事者被认定为精神障碍”这一事件,蔡聪指出,“因为公众不了解精神障碍者,从媒体获得的信息又大多集中在‘精神病杀人’‘精神病杀人不犯法’‘精神病危险、变态、无法自控’等,因而产生恐慌,因为恐慌对精神障碍者进行隔离和监禁,因为隔离又会增强不了解,从而形成一个恐慌、隔离与不了解的恶性循环”(编者行文至此,不禁想起人们关于近期“武昌火车站断头案”的讨论)。而更令人恐慌的是,这一无尽的恶性循环并不只是针对精神障碍者。如果基于如此理念,又何谈真正了解残障人需求、建立能够有效回应其需求的制度?

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